作者reluctant (reluctant)
看板L_TaiwanPlaz
標題[申訴] Nangang版版主pdca水桶不當
時間Thu Oct 16 17:02:09 2014
申訴人:reluctant
被申訴人:pdca
看板板名:Nangang
申訴訴求:版主無理由水桶申訴人,希望撤銷水桶處分
申訴內容:
1. 申訴人今日於Nangang版發表一篇針對版主判決的請益文。版主認為該文章觸犯Nangang
版版規第七條,據此水桶申訴人七日。
2. 經查Nangang版版規第七條,
7.行政救濟:
若不服處分,請被處分者來信與處分您的板主溝通,
依批踢踢站內程序至台灣遊園地組務板向小組長提起申訴。
禁止受到板主處分之後,在板上發文討論違規處分結果,違者水桶一週。
係禁止受處分人於版上發文討論違規處分結果。但並未禁止其他未受處分人於版上討論
版無相關事宜。
3. 經與版主溝通,他認為"這條板規並非只有受處分者討論違規處分結果(被水桶了怎麼可
能發文討論違規?)當然禁止是一些其他不相關的人發文討論"。
4. 惟申訴人認為版主之理由不成立。
1. 該條版規並未提及"其他不相關人"的字眼。而根據第一項所提及之"被處分者"一詞
無法合理的要求第二項在未提及"其他相關人"時能夠做出合理之聯想。
2. 版主認為處分等於水桶。由於水桶後不能發言,故第二項係指"其他相關人"之理由
。但是處分包括刪文、鎖文、退文,受到上述處分亦可合法的於Nangang版發言,
因此實難以"水桶後怎麼可能發言"作為要求使用者能夠客觀聯想到不得於版面上討
論版務判決之合理理由。
3. PTT 屬於學術網路,因此任何規範應力求以明文撰寫以求使用者共同遵守。未明文
規範且不違反PTT 站方規定者,當不能以違規判之。
4. 因此,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版規七之規範,不包含其他不相關的人,自不待言。
5. 因此,根據Nangang版版規,申訴人之文章當沒有牴觸版規之地方。因此,希望組長協
助取消水桶之判決。
6. 由於申訴人無權限至資源回收桶取回被刪除之文章,經向版主申請取回又未有回應。
謹附上其他相關的資料,請組長定奪。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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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σt)
2 [μit- ---]
φ(t;σ,μ) = 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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