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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eraphimm 信箱] 作者: b0339576 (<( ̄︶ ̄)>) 標題: Re: 檢舉 時間: Tue Oct 21 02:43:47 2014 7-2的1年期限是這樣: 假設A在2014/10/01觸犯水桶條款, 之後又在2014/10/15觸犯警告條款, 由於是1年內發生的,故依照7-1累進水桶, 但若A前後兩次犯的都是水桶條款, 那就不甘7-2的事,直接依7-1辦理即可。 所以7-2純粹針對警告連續犯, 7-1才是針對水桶連續犯,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 引述《seraphimm (瞎米呆記)》之銘言: : 噗 你桶的說不作就不作推給別人 真是慶幸你不作了 : 7-2就不是板規 : 7-2 : 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若再度發生判處警告,直接以連續犯論處。 : 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若再度發生==>連續犯 : 即表示板規已註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才是連續犯 : 不要來這套那是警告不是水桶 : 同樣是處分的手段會有兩種標準? : 以你的層次還是直接同意我向組務申訴好嚕 : ※ 引述《b0339576 (<( ̄︶ ̄)>)》之銘言: : : 1. 原先的7-1的確有1年期限, : : 但該規定在9月中旬頒布新板規時就被j板主拿掉了 : : 加上您過去的3次水桶紀錄皆因6-1,含今次就是四度累犯, : : 故判處永久水桶。 : : 2. 7-2雖有1年期限,但那只針對警告犯規的部分, : : 蓋美麗上次被我判警告時就運氣很好地沒踩到這條。 : : 3. 個人已經於10/13卸下高雄板板主一職, : : 若對板規變動有任何不滿,麻煩請向現任板主反應。 : : m(_ _)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3.2.22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seraphimm (1.228.2.254), 10/21/2014 22:5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