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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wings 信箱] 作者: iKFC (K爺) 標題: Re: [公告] theone777 & ewings 警告x1 時間: Sun Nov 2 23:03:25 2014 1.該篇文章內文與推文具爭議性,因此板主有權鎖文保留其文章。 2.北院法官在2012年5月25日判決是指「天龍國」、「天龍人」。 而你在推文中使以「天龍病」、「天龍病患者」、「天病患者」。 法院並無「病」字眼,因此你的推文有挑釁、謾罵、人身攻擊之實。 以上,OVER。 ※ 引述《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之銘言: : ※ 引述《iKFC (K爺)》之銘言: : : ┌─────────────────────────────────────┐ : : │ 文章代碼(AID): #1KKktxpO (Nantou) [ptt.cc] [閒聊] 南投版被意圖操弄言論方 │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Nantou/M.1414721019.A.CD8.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92 Ptt幣 │ : : └─────────────────────────────────────┘ : : 該篇在我看來比較像檢舉信,檢附之證據與判決皆為他板。 : : 非發生於本板之事務,板主在做此事之判斷時,僅供參考。 : : 政治文屬於社會運動參與的一環,本板並未做太多限制, : : 也難免會出現雙方意見不同的時候,尊重包容顯得重要。 : : theone777板友於該篇文中提到「南投板被意圖操弄言論方向」, : : 我想是有點言重了,本板尊重ewings板友與其他人之意見內容。 : : 因此判決theone777板友板規3-5,警告一次。 : : 板規3-5「政治性文章」目前不予限制,但請尊重他人理念, : : 勿抹黑、挑釁,並請勿出現任何廣告。 : 板規第三大項規定 : (三) 以下之情況,初犯刪文+口頭警告 : 違規之文章須刪除 : : 而ewings板友與該篇文中推文「哭爸」一詞, : : 經查證高雄高分院判決,因此以無罪定論。 : : 相關新聞:罵媳「哭爸」翁無罪 @ 蘋果日報 http://ppt.cc/NQdj : : 罵人哭爸未達辱罵程度 檢不起訴 @ 自由時報 http://ppt.cc/8veV : : 罵人「哭爸」不算貶抑人格 法官判無罪 @ 東森新聞 http://ppt.cc/LxKM : : ewings板友於該篇文中之推文,有些用字並不洽當,如下: : : 噓 ewings: 了解南投不一定要在地,不過囂張的覺得在地人較弱是天龍病 10/31 13:34 : : 噓 ewings: 我只是來諷刺自以為比在地人優秀,自以為自己比在地人更 10/31 14:10 : : → ewings: 懂當地政治的天龍病患者 10/31 14:10 : : 噓 ewings: 我是罵回來亂放砲的天病患者,怎麼有人要對號把其他人放入 10/31 14:26 : : → ewings: 座? 10/31 14:26 : : 以上推文,依板規3-3,警告一次。 : : 板規3-3 嚴禁發表任何「挑釁、謾罵、人身攻擊等不被認可之文章或推/噓文」; : : 嵌入文章之簽名檔亦同。履勸不聽者視情況增加水桶天數,絕不寬貸。 : 依據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自字第1號 : 節錄內容:"「天龍人」之意涵已隨網路使用習慣而變遷,不再侷限於 : 原始出處之涵義,於目前一般社會通念而言尚難認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 : 依此判決,法官認為"天龍"字樣並沒有貶意 : 我的推文並沒有構成謾罵的行為,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內,此判決不應成立 : 如對推文為何不構成謾罵與人身攻擊之論述有疑慮,請詳見刑法概要中關 : 於刑法309條構成要件 : 依規定我要先向版主檢舉,不理會我才能到小組長那邊,希望我這封信不會 : 變成只是跑個程序而已 : : 另外板規5-1並非ewings板友說的如此: : : 噓 ewings: 若依照版規5-1參照,你這發文牽涉他板事務,一般是直接水桶 10/31 13:25 : : 板規5-1 若發生板規未規範之事項,板主可參考他板板規、或依站規、 : : 中華民國法律等來認定;水桶天數由板主群討論後決議。 : : 這方面板主自會依情況認定,無須您多勞心思。 : : 以上,OV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8.202.10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ewings (61.224.89.32), 11/07/2014 11: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