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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redmj110 被檢舉人:Andy5438、NKB285 英文板名:TaichungBun 檢舉訴求:版主未依板規執行版務 檢舉內容: 1.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1-1 引用置底檢舉文: 推 sean7073: #1KQDxDul qqlove520 2.2.12 別再說私人恩怨 11/17 03:01 推 qqlove520: 我又看到雙簧了 今夜多棒 可以看到另類表演 讚一個 11/17 02:05 嘲諷 水桶14日 理應依照無文可退禁言四周/水桶加倍, 寄信告知NKB285版主, 該版主表示應去信Andy5438版主, 如果是他(NKB285), 他會水桶該版友28天; 本人遂及寄信給Andy5438版主, 提醒卻被以站內信檢舉不受理回覆, 板上並未說明信件檢舉不予受理, 依據◇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第二章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本人無法接受版主水桶不公之事實, 版主亦不願承認自己桶錯天數, 另外我並非檢舉Q版友, 而是提醒版主桶錯天數, 版主卻僅以"站內信檢舉,恕不受理"回覆, 難道版主只依靠置底檢舉文做事嗎? 鄉民監督版主執法不是天經地義嗎? 若版主犯錯,鄉民提醒版主錯了嗎? 我無法接受執法不公、不願承認自己錯誤、固執己見的版主來管理。 qqlove520 版友發文辱罵譴責指定版友及族群, 引起版眾不滿, 版主NKB285及Andy5438皆不受理 2.2.11 推文或發文爭吵、戰文、板主有權視情況刪除文章或禁止推文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引用置底檢舉區推文:
redmj110: #1KJCKNp3 qqlove520 2.2.12發文針對特定用者侮辱謾罵 10/27 18:23
版主表示: 經查該文無謾罵之嫌 視為私人恩怨 請私下站內信對方處理 ------- 請問該發文已將個人帳號打在標題, 文中亦泛指所有喜愛國粹的人, 難道不算是針對特定對象及族群嗎? 難道不算是言詞侮辱、謾罵、歧視、嘲諷、酸文、威脅嗎? 難道不算是引戰嗎? 依 ◇ 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 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c)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f)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張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另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版友sean7073受辱不檢舉是他為人海量不計較, 但同樣被點名且侮辱的本人無法接受被這樣子形容, 版主卻認為該篇文章不違反版規, NKB285於10/25上任台中版版主, 而qqlove520於10/26 PO文(已於附件檢附)針對本人口出惡言、指責辱罵, 該文不只針對我一人, 而版主不但不予該文依版規處置(引戰文), 甚至以其他版友不願出面爭吵、檢舉qqlove520版友為由, 對於本人於置底檢舉推文視而不見、不聞不問, 甚至擅自將該引戰文的推文歸零: ※NKB285 於 11/03/2014 01:05:27 將推薦值歸零 即使有其他版友於該文章惡意噓文, 版主亦僅需刪除該違規版友之噓文而非歸零, 難道所有被噓到X9的文章, 版主都可以恣意將推文歸零且不須說明嗎? 依台中版規: 2.2.11 推文或發文爭吵、戰文、板主有權視情況刪除文章或禁止推文 若該文章發生爭吵引戰, 版主是否該出面表示該文章禁止推文? 而不是任由版友爭辯→互相檢舉→各自水桶? 另於[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中, 雖然版主有看版文章管理權力, NKB285版主任意刪除版友推文, 已違反及濫用版主權力! 於文章內無論推、噓文皆代表板友意見, 於PTT這個廣大的學術論壇中, 倘若失去言論自由, 無法理性冷靜的表達自身的意見(無論正反面), 是否失去學術交流及討論的意義? 對於引戰文不處置及公開指責辱罵他人的文章, 這點本人認為處置失當, NKB285版主於站內信中更引用sean7073版友的推文, 來否決本人因該版友(qqlove520)的推、發文所遭受的騷擾及侮辱, 本人認為版主對此未依版規執行版務, 嚴重失職、判決不公、過於個人主觀意識, 另外, 雖然版主於置底推文表示, qqlove520版友因違反版規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已於11/17 02:05水桶該版友14日 (於 11/17 20:53改為28日) 但是並未發布該版友之水桶公告, 距離執行水桶該版友qqlove520至今已屆72小時, 期間版主仍於台中版繼續執行水桶及發布公告, 卻仍未看見對於qqlove520版友之水桶公告, Andy5438版主於11/16公告表示水桶處分者不一一公告, 僅於置底檢舉區處理, 此舉不僅違反台中版規在先, 更違反站方規定。 依據台中版版規2.3、推文管理 2.3.3 於推/噓文中違反上述板規者。 -以上推文視板規處罰,並另行公告,唯應板務繁忙,故採不告不理方式處理。 另依◇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編 第二章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試問本人是否可以合理懷疑... 版主是否有確實水桶該版友? 還是僅修改置底推文表示已對該版友做出水桶處分? 無論引戰文、或是侮辱、嘲諷之推文, 版主的行為顯示對於qqlove520版友處處從寬處分, 令人難以苟同。 2. 2.4、特殊文章規範 2.4.1 判決適用於判決對象之分身,水桶後,若再出現分身推文、發文、回文, 經查證者,分身一律永久水桶,本尊加重處置。 2-1 水桶後以分身PO文版主不受理 推 qqlove520: 我又看到雙簧了 今夜多棒 可以看到另類表演 讚一個 11/17 02:05 嘲諷 水桶14日 qqlove520版友於11/17 02:05被水桶 卻以eddie318509帳號於11/17 08:33於台中板發文 告知NKB285版主, 該版主認為文章已刪除應是誤發, 故不構成違反台中版版規, 本人不能接受版主說法, 發文ctrl+P與站內信m差距甚大, 且文章編輯完成後, 需使用ctrl+X發出, 且 1.發文ctrl+p後會有發文種類格式可選 2.發文結束送出前 [S/V]發文 (T)改標題 (A)放棄 (E)繼續 (R/W/D)讀寫刪暫存檔 確定要儲存檔案嗎? 注意:您即將 發表 新文章至看板上 [S/V]發信 (T)改標題 (A)放棄 (E)繼續 (R/W/D)讀寫刪暫存檔 確定要儲存檔案嗎? 注意:您即將 寄出 私人信件 會有以上兩種上色之提醒, 該帳號與其分身在台中板已是累犯, (其中一帳號被水桶後以另一帳號推、發文) 2-2 該版友(eddie318509=qqlove520)於台中版販售小米行動電源低買高賣之行為, 已被欲交易之板友檢舉導致e帳號遭到前版主youngpool水桶, 水桶後以qqlove520充當正義檢舉達人, 直到y版主卸任後被查出是以水桶者之分身, 依照版規: 2.4、特殊文章規範 2.4.1 判決適用於判決對象之分身,水桶後,若再出現分身推文、發文、回文, 經查證者,分身一律永久水桶,本尊加重處置。 該版友趁著台中板沒版主時大膽承認自己是黃牛水桶者的分身, 於台中板大放厥詞, 前版主youngpool查出他分身的證據PO板提醒大家小心黃牛者分身, 而當新版主上任時, 碰巧被水桶的e帳號已解除水桶(水桶到期), 故當下版主以eddie318509尚未於水桶中而不理會qqlove520的推發文, 如今換qqlove520版友發言不當被水桶了, 卻反過來用eddie318509公開發文於板上, 版主卻不依版規處理, 試問將來版友不小心犯錯被水桶, 是否用分身公開發文後再刪除, 則可以誤發卸責? 另外, 由於版規限制, 該版友雖然未曾在台中板再次黃牛(或者未被檢舉?) 卻仍在其他交易版繼續低買高賣之行為, 版主卻口口聲聲袒護該版友已痛改前非, 實在令人無法信服! 也許低買高賣在其他交易版並非違規, 但是這樣的行為確實是黃牛無誤, 懇請小組長明察。 -- 好人之所以是好人, 是因為他總是縱容別人的罪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253.246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6223932.A.063.html ※ 編輯: redmj110 (59.126.253.246), 11/17/2014 19:43:59
rocfrank: 打了21頁 看起來你真的不服厚? 11/17 19:50
※ 編輯: redmj110 (59.126.253.246), 11/17/2014 20:10:21
Andy5438: ...... 11/17 20:47
miayao417: 請再多找一位受害者申訴,然後我會提出罷免 11/17 21:59
※ 編輯: redmj110 (59.126.253.246), 11/19/2014 16:19:20 ※ 編輯: redmj110 (59.126.253.246), 11/19/2014 16:47:00
redmj110: 溝通紀錄詳見信件05-16、引戰文詳見附件[閒聊] 11/19 22:09
redmj110: 以及Andy5438版主之信件 11/19 22:16
※ 編輯: redmj110 (59.126.253.246), 11/19/2014 22:28:23
redmj110: 開分身證據詳見信件14 11/19 22:29
※ 編輯: redmj110 (59.126.253.246), 11/20/2014 14:07:57 ※ 編輯: redmj110 (59.126.253.246), 11/20/2014 21: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