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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redmj110 被申訴人:Andy5438、NKB285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申訴訴求: 台中版主群版務處理不當, 請2位版主確實依照版規執行版務, 版主群執法過於主觀, 請小組長予以適當糾正及懲處 申訴內容: qqlove520 版友發文辱罵譴責指定版友及族群, 引起版眾不滿, 版主NKB285及Andy5438皆不受理 ┌─────────────────────────────────────┐ │ 文章代碼(AID): #1KJCKNp3 (TaichungBun) [ptt.cc] [閒聊] sean7073 & redmj1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ichungBun/M.1414317335.A.CC3.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105 Ptt幣 │ └─────────────────────────────────────┘ (註:由於該文章原作者尚未同意轉錄,無法於附件呈現,若有證據上之需要, 煩請小組長要求版主代為轉錄,以避免違反著作權法。) 2.2.11 推文或發文爭吵、戰文、板主有權視情況刪除文章或禁止推文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引用置底檢舉區推文:
redmj110: #1KJCKNp3 qqlove520 2.2.12發文針對特定用者侮辱謾罵 10/27 18:23
Andy5438版主表示: 經查該文無謾罵之嫌 視為私人恩怨 請私下站內信對方處理 ------- 請問該發文已將個人帳號打在標題, 文中亦泛指所有喜愛國粹的人, 難道不算是針對特定對象及族群嗎? 難道不算是言詞侮辱、謾罵、歧視、嘲諷、酸文、威脅嗎? 難道不算是引戰嗎? 依 ◇ 使用者條款 5.使用者的守法義務及承諾 您承諾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 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 (若您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 並 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域之法令) 您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 益或違法之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 (a)妨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權 (b)張貼任何誹謗、侮辱、具威脅性、攻擊性、不雅、猥褻、不實、違反公共秩 序、善良風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c)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d)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服務 (e)從事不法交易行為 (f)濫發廣告郵件及張貼廣告文張 (g)其他本站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另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條文版)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NKB285於10/25上任台中版版主, 而qqlove520於10/26 PO文針對本人口出惡言、指責辱罵, 該文不只針對我一人, 而版主不但不予該文依版規處置(引戰文、侮辱), 甚至以其他版友不願出面爭吵、檢舉qqlove520版友為由, 對於本人於置底檢舉推文視而不見、不聞不問, 甚至擅自將該引戰文的推文歸零: ※NKB285 於 11/03/2014 01:05:27 將推薦值歸零 即使有其他版友於該文章惡意噓文, 版主亦僅需刪除該違規版友之噓文而非歸零, 難道所有被噓到X9的文章, 版主都可以恣意將推文歸零且不須說明嗎? 依台中版規: 2.2.11 推文或發文爭吵、戰文、板主有權視情況刪除文章或禁止推文 若該文章發生爭吵引戰, 版主是否該出面表示該文章禁止推文? 而不是任由版友爭辯→互相檢舉→各自水桶? 對於引戰文不處置及公開指責辱罵他人的文章, 這點本人認為處置失當, Andy5438版主認定為私人恩怨不處置, NKB285版主於站內信中更引用sean7073版友的推文, 來否決本人因該版友(qqlove520)的推、發文所遭受的騷擾及侮辱, 該文章不僅違反版規, 更違反站規, 本人認為版主對此未依版規執行版務、過於個人主觀意識, 已屬嚴重失職, 本人無法接受版主的做法,請小組長明鑑並予以適當懲治。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95.12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7154669.A.1F4.html ※ 編輯: redmj110 (61.224.95.120), 11/28/2014 14:16:41
Andy5438: 板規3-7 不受理判決超過 30 日的案件 11/28 23:24
Andy5438: 本案已於10/27宣布判決 期間無溝通 11/28 23:25
Andy5438: 疑似惡意訴訟 其宣判已過30日以上 請小組長明鑑 11/28 23:26
redmj110: 此案於11/17於組務版檢舉, 11/29 03:24
redmj110: 本版1474篇中 11/29 03:25
redmj110: 檢舉人所述之板主板務處理不當之依據, 11/29 03:25
redmj110: 尚符合組務申訴程序。 11/29 03:26
redmj110: 版主單方面1.不處理引戰文2.判決過於主觀 11/29 03:27
redmj110: 3.單方面拒絕受理關於該文之檢舉、申訴 11/29 03:27
redmj110: 附件於11/17與N版主溝通未果,並非10/27後無溝通 11/29 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