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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中板板規2.2.12 " 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 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經查申訴人當時於水桶中 並未對該文章推文表示意見 申訴人非當事人 故無受理檢舉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 引述《redmj110 (小孟)》之銘言: : 申訴人:redmj110 : 被申訴人:Andy5438 : 看板板名:TaichungBun : 申訴訴求: : 台中版主Andy5438不受理站內信檢舉、 : 未依版規執行版務, : 懇請組長行使看板板主之權利義務,予以適當懲處 : 申訴內容: : 1.依台中版規 :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 多位版友於文章中提及上述版規禁止之暗指政黨工作者用語, : 本人因於台中版禁言中, : 故予站內信Andy5438版主檢舉, : 去信至今已屆滿72小時, : Andy5438版主仍未回覆, : 板上亦尚未出現相關公告, : 依申訴/檢舉流程規定: : 與板主溝通時請至少給予板主 72 小時以上時間, : 板主超過 72 小時未回應方可直接提出申訴/檢舉。 : 故提出此申訴。 : 2.依據小組長的說明:#1KSqwiPq (L_TaiwanPlaz) : 有關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   組務更正相關說明, :   若看板僅提供看板推文或回文檢舉,而使用者遭受看板禁言處分時, : 受處分人得以信件方式提出檢舉,保障站規所賦予之使用者檢舉權。 : 台中版主Andy5438不僅未依版規處理版務, : 不受理本人之站內信檢舉, : 若該版主"選擇性"受理檢舉、"選擇性"水桶版友 : 有失公正、亦屬失職, : 懇請組長行使看板板主之權利義務,予以適當懲處。 : [註] 溝通紀錄若為信件,請將信件按「ctrl+x」轉錄到組務板; : 若為水球,請將信箱裡的熱訊備份轉錄到組務板,; : 判決公告可按「ctrl+x」轉錄到本板,或「F」轉寄自己信箱後再轉錄。 : 以上所提申訴證據皆不可複製貼上,使用複製貼上者視為無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96.6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8223517.A.65C.html
redmj110: 版規已明文規定[黨工.領500]等用語經檢舉皆照版規處分 12/11 09:29
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 r板友 請你不要擴大解釋板規 板規清楚的表示 "含黨工...提起檢舉...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請不要擴大解釋成只要有人檢舉板主就得受理
redmj110: 另曾有版友檢舉某文章提及黨工部分 12/11 09:30
redmj110: 版主卻受理檢舉予以水桶處分 12/11 09:30
redmj110: 試問為何一樣的案例有兩種做法?此為不公 12/11 09:30
本人的判定為該檢舉人 有在該系列文章發表意見 就會判定被檢舉人引戰 r板友當時並未發表意見 貿然檢舉 有過度聯想之情事 本人處理並未不公 請理解
redmj110: 未依照版規執行版務,則為不義 12/11 09:33
本人依台中板板規2.2.12處理 並未有"未依板規執行板務"情形
redmj110: 希望您做法統一、公平公正公開,勿淪為不公不義之版主 12/11 09:34
本人處理台中板板務 皆依台中板板規處理 本人裁判台中板板務 皆為公平公正 有些部分認為不適合立即公開 但會定期限 準時公開 板務之事 雖可受公評 但還請r板友注意自己的發言尺度 若你自己尊重自己的發言權利 我也會跟著尊重 若你因為其他原因無的放矢 卻仍然要我們尊重你 僅能勸告你 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 ※ 編輯: Andy5438 (125.230.73.123), 12/11/2014 10:52:06
redmj110: 您處理版務不公之說明已於#1KUKiwq2 (L_TaiwanPlaz)補充 12/11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