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TaiwanPlaz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redmj110 信箱] 作者: NKB285 (SD) 看板: TaichungBun 標題: [公告] redmj110 辱罵 一案 時間: Sat Dec 20 21:18:11 2014 檢舉人:redmj110 被檢舉人:sbbest Martie DanielHAO zoey05 文章代碼:#1KSLfxRm 被檢舉違規事項: 1.sbbest: 噁心國冥黨 2.Martie: 屎蛆少在那邊被害妄想症 3.DanielHAO: 廢物黨工 4.zoey05: 他們自己有青年軍 kmt黨工辛苦你嘍 下去領500 -----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 相關裁決: ─────────────────────────────────────── 依據檢舉人提供內文 依照板規 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判定 1 對象為國民黨 黨員 請檢舉人提供國民黨證 即可受理 2 對象為國民黨 黨工讀生 請檢舉人提供國民黨薪資證明 即可受理 3 對象為國民黨 黨工讀生 請檢舉人提供國民黨薪資證明 即可受理 4 對象為發文人 不予受理 請redmj110板友於三日內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 立即處理 ============================================================================== 檢舉人:redmj110 被檢舉人:b551122 pinkjia misu2718 nonme79 ganninian ayj104x hawdaiya ayj104x 文章代碼:#1KSGMmbN 被檢舉違規事項: 1.b551122: 差點看成扑街 黨工有必要讓台中版友不開心嗎 11/23 09:51 2.pinkjia: k黨黨工想抹黑人也要帶腦袋吧 11/23 10:16 3.misu2718: 不投林佳龍了..竟學國民黨用黨工..還踩街呢 .. 11/23 12:48 4.ganninian: 怎麼不說是民進黨黨工自導自演呢? 11/23 13:07 5.nonme79: 林下午根本沒這項活動, 胡黨工黑好下流 11/23 14:21 6.ayj104x: 這可以檢舉嗎 死國民黨工 11/23 15:49 7.hawdaiya: 黑金黨黨工滾!!!!!!!!!! ----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 相關裁決: ─────────────────────────────────────── 依據檢舉人提供內文 依照板規 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判定 1 對象為國民黨 黨工讀生 請檢舉人提供國民黨薪資證明 即可受理 2 對象為國民黨 黨工讀生 請檢舉人提供國民黨薪資證明 即可受理 3 文章敘述 無罪 並非指人 4 文章敘述 無罪 並非指人 5 對象為胡自強工讀生 請檢舉人提供胡自強競選總部薪資證明 即可受理 6 對象為國民黨 黨工讀生 請檢舉人提供國民黨薪資證明 即可受理 7 對象為國民黨 黨員 請檢舉人提供國民黨證 即可受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46.2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ichungBun/M.1419081494.A.4B8.html
jack18262: REDMJ XDDDDDD 12/20 21:22
k70113: 都多久了,還沒崩潰完? XD 12/20 21:42
lrer: 判的真好 前面一堆毫無證據就亂判 是的我是前面的板主們 12/20 21:44
lrer: 我是說 12/20 21:44
lrer: 這篇可以當2.2.12的標準判例 12/20 21:46
Schaf: 完全看不懂你在判甚麼 12/20 22:04
Schaf: Apo文 B罵A C檢舉B 你要C舉證A是B所罵之客體? 12/20 22:10
Schaf: 你還不如先直接用程序要件打掉比較ok 12/20 22:10
NKB285: 那請c去請a出來檢舉 12/20 22:11
Schaf: 對阿,那你後面判的那些根本就是錯誤判決,應該撤銷 12/20 22:12
Schaf: 案件之審理本應先程序要件後實體要件 12/20 22:12
Schaf: 你今天洋洋灑灑講了一堆結果根本就只要判非本人檢舉就可以 12/20 22:12
Schaf: 今天A出來檢舉了,你會要A做出這種舉證嗎? 12/20 22:13
NKB285: 部分仍然要 比方說不是針對原po 是針對國民黨的 12/20 22:15
Schaf: 今天上面每一個舉證判決都與你說要的情況不符阿 12/20 22:16
Schaf: 對象為國民黨 黨工讀生 請檢舉人提供國民黨薪資證明 12/20 22:16
NKB285: 編號1-1 12/20 22:17
Schaf: 今天B罵A黨工,我就不是阿,我如果是檢舉人怎可能需要舉證 12/20 22:17
NKB285: 為了避免吃案 並詳細公布標準 #1KUKiwq2 (L_TaiwanPlaz) 12/20 22:17
Schaf: 這根本是要B舉證說A是黨工你才能判不是汙辱吧 12/20 22:17
NKB285: 如果檢舉人不是A但是是國民黨黨工認為有被侮辱到 可以檢舉 12/20 22:18
Schaf: 那1-1你沒有判再舉證標準是漏判還是漏未判決? 12/20 22:18
Schaf: 其他部份是錯誤判決應予撤銷? 12/20 22:19
NKB285: 判決主要說明 我知道檢舉人不是原po 但檢舉人若為執政黨 12/20 22:19
NKB285: 工作 那仍可檢舉 12/20 22:20
Schaf: 請redmj110板友於三日內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 立即處理 12/20 22:24
Schaf: 那這部分是他只要舉證你就會做實體判決? 12/20 22:24
NKB285: 檢舉人若是該黨 黨員 認同檢舉人 為 被侮辱者 12/20 22:24
NKB285: 檢舉人 如非該黨黨員 同時不是 原發文人 依照板規不受理 12/20 22:25
shauhong: 判決不符版規吧 12/20 23:06
shauhong: 版規哪一條要求提供証明?版主可以自創版規哦? 12/20 23:09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edmj110 (61.224.89.119), 12/26/2014 23: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