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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edmj110 信箱] 作者: NKB285 (SD) 標題: Re: 違規檢舉1 時間: Fri Dec 26 00:20:50 2014 請勿隨意曲解板規 有任何關於板規之疑義或希望修改 請透過公民發表 請勿再來信做出檢舉無關之騷擾 另以告假 告假並准假後 告假期間 可不接受任何板務事務相關來信 若爾後仍有此情形 將直接備份不回應 ※ 引述《redmj110 (小孟)》之銘言: : : 板規以明令 限當事人 : 2.2.1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對特定使用者、族群言詞侮辱、謾罵、歧視、 : 引戰、嘲諷、酸文、威脅、西斯、性騷擾...。 :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 -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任何人皆可檢舉。 : 唯應板務繁忙,對於特定對象之侮辱或騷擾,請被侮辱者親自檢舉, : 其餘一概不受理檢舉。 : -以上退文,禁言14日 : 含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 版規說明: : 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 : 其餘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 皆照板規處分 : 以上三行附註於退文、禁言14日下方做區隔, : 本人亦與此附註之原作討論過, : 原作表示該附註之起始立意為 : 凡發.推文提及黨工、領__百(數字也算)、蛆蛆、吱吱、 : 以各種文字暗指他人為某政黨工作人員者都算違規, : 前版主亦曾發文公告過, : 並沒有說要拿出黨證之類的證明, : 故請版主勿擴大解釋版規, : 倘若您認為您的作法較為合適, : 請您修訂版規並公告後行之, : 謝謝。 : : 是 : : 否 儘管該方有神經病 依然不能罵他 : : 有讀書 休課證明皆可 : : 無違 此為板務事務 同時作為公告之用 : : 亦方便申訴者轉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49.22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edmj110 (61.224.89.119), 12/26/2014 23:5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