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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erry11006 (_"_)
標題: Re: [板務] 板規6-5之修訂違反站規
時間: Wed Aug 2 18:39:07 2017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 引述《gggping (世界越快心則慢)》之銘言:
: 沒關係,我只是要等你回信,那給小組長判
: 還有要回應嗎?
: ※ 引述《jerry11006 (_"_)》之銘言:
: : 站規並沒有說不能限定檢舉方式
: : 6-11 於水桶期間提出檢舉/申訴他人之案由,板主得不受理
: : 原版規都可限制檢舉人的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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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gggping (1.173.160.195), 08/18/2017 20: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