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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Judith1224 信箱] 作者: Judith1224 (Judith) 標題: Re: [通告] 針對Hsinchu板 #1R49K1BB 對本人之判決提出申訴 時間: Wed Jun 6 08:20:47 2018 ※ 引述《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之銘言: : 1. 置底公告放在那裡已超過一個月,板規也修了一個月 : 不看應該不是我的問題 : 況且我不相信有人只看當初那篇徵求意見文,卻不看結果,這說不過去 : 板規並無任何模糊空間,我也依板規處理,沒有什麼問題 如果每篇都看的人, 在一系列的文章脈絡中, 反而更容易誤以為 每週 > 七日 的概念是相繼承的, 因為在第二版本中還特別用括號加註: 'C. 每人每週限三篇', #1Qr4s2Pk (Hsinchu) 'C. 每人每週(七日)限三篇' #1QtI_27L (Hsinchu) '新聞文七日內限張貼三篇' #1H2obEZ- (Hsinchu) 但板主您卻並沒針對這個細微變動進行公開說明. : 2. 板規既然沒對累犯下定義,那就是依通常法律概念定訂之 : 先前沒依累犯罰到確實是我的疏失(沒遵守法律定義),以後我會依法處理 : 如果你要就這部分申訴,我的補救方法也就是把之前沒處理妥的都重新處分了 : 當然那些時間太久的再重新拿出來處理也說不過去 : 因此我會再想個比較合理的期限 : 退一步來說,你近期的違規都是違反板規四 前面幾封已經說明, 之前您對板規四的公開判決, 累犯是以各細項分開計算 : 其中還有2篇涉新聞政治文爭議,用累犯處理也沒有錯 新聞政治文在現行板規四中是分立的細則(政治第6、新聞第7). : 至於你爭執刑度為何與刑法不同,問題是板規就已寫明累犯是一個月起跳 : 這跟板規沒有對累犯下定義,所以引用刑法對於累犯的定義是不一樣的 請問 '板規既然沒對累犯下定義,那就是依通常法律概念定訂之' 的依據為何? 站規是否明確規定? 還是站方授權板主自主決定, 而板主您自己認為如此? 這樣又會回到板主自由心證的問題. 有明確的規定載明 '未寫明者, 依通常法律概念定訂之' v.s. 板主自由心證, 自己決定 '未寫明者依通常法律概念定訂之' 如果執法標準乃依板主自由心證, 則前面的判例就是供板眾知曉執法尺度的依據, 也不能因為想要處罰這次, 就以 '我的疏失' 帶過前面幾次的不處罰, 並且嘗試溯及既往. 又, 如果真的要算是您之前的疏失, 導致板眾判斷執法尺度失據, 進而 '違規', 請問這要完全算 '違規' 者的錯嗎? 我還是希望如前封信所訴, '取消該項爭議判決, 並重新公告新的執行標準.' 避免再有人出現同樣問題, 謝謝. : 自不能相提並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142.41.9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udith1224 (131.147.175.48), 06/10/2018 18: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