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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Judith1224 信箱] 作者: Judith1224 (Judith) 標題: Re: [通告] 針對Hsinchu板 #1R49K1BB 對本人之判決提出申訴 時間: Sun Jun 10 17:31:20 2018 ※ 引述《snowtoya (該叫雪阿姨了)》之銘言: : 你一直爭論每週的定義滿沒意義的 : 板規和投票文字上縱略有差異,當然還是以板規為主 依照您在第一封回信要我直接查詢中華民國刑法累犯定義的邏輯, 請問哪一條法規, 站規或板規明確寫出 '板規和投票文字上縱略有差異,當然還是以板規為主' 而沒有可能是 '前後文字不一致, 必須依照曾公開訴諸民意的投票文字或公開說明修改理由'? : 況且板規的脈絡一直都是以天為單位 如果板規的脈絡一直都是以天為單位, 為何您要連改兩次用詞, 每週 > 每週(七日) > 七日 甚至第一篇回信還說 '為避免每週定義的爭議,板規已明確寫明以七日為計算方式' ? 這不就表示您自身也發現一開始提出的 每週 打破了既有的脈絡? : 像板規中所謂的"一個月"一PO,後面都有註明就是30日內只能PO一篇 : 例如6/8 po了一篇廣宣文,下次就要7/8才能再po,而非7/1 : 合購文等、共乘文,也全部都是以天為單位 : 新聞文當然也是承此脈絡,沒道理和別人不同 這是A脈絡, 也就是所謂的 '一直都是以天為單位' 但當 每週 的用詞出現後, 出現了新的B脈絡取而代之, 也就是存在模糊空間的 '每週 > 每週(七日) > 七日' : 再者新聞文就算寫每週(7天),同樣也是表明了7天內只能PO一篇 : 現在一直要爭每週的定義,明顯完全是事後找理由硬坳 : 然後累犯的部分,我先前其實沒看懂你舉的fish0019的例子 : 後來我終於弄懂是你會錯意 : 第一,發第二次警告公告的當下,其實我沒發現他是累犯,因據前一次水桶已隔數個月 : 且前次水桶時,我的公告標題是"水桶名單" : 使我無法直接在板上以/搜尋到此人被處分過 : 我也不可能就記住所有我處罰過的ID,如果那時有發現,就會以累犯加重處罰 : 第二,文中所謂「因先前未處分過此類言論」, : 是指我過去不曾以板規四.4去罰那種形態的違規,因而從輕量刑 : 並不是fish0019過去沒有犯過這樣的錯 : 但你的案子不一樣,當時才剛修改新規定,公告又已置底超過一個月 : 還特別註明了會處分累犯,自無從輕量刑的道理 1. 請問有哪些規定明確指出 '過去不曾針對某某禁止事項開罰過, 所以從輕量刑' '才剛修改新規定,公告又已置底超過一個月, 無從輕量刑的道理' 如果沒有, 只是又再次加強您治板自由心證的程度, 而您過去所做的判決又會因此更具權威性. 2. 關於您過去所做的判決, 就算暫時擱置過去針對f板友的判決, 您還是沒有推翻前一次針對本人判決的權威性, 而且於此例中, 您曾經明確指出
snowtoya : 我有想過累犯的問題,但他兩次犯的不一樣...04/14 06:18
所以並不能類比您在第一提到的 '我也不可能就記住所有我處罰過的ID,如果那時有發現,就會以累犯加重處罰' 而是確確實實的公開說明您的累犯標準就是 '累犯限制相同違規事項'. 既然您沒有再針對這點提出新的解釋與看法, 本人回完這封信後將往上至L_TaiwanPlaz板申訴, 交由小組長處理, 謝謝. 3. '因先前未處分過此類言論' 這句話也存在模糊空間 a.因先前未處分過f板友的此類言論 b.因先前板主在整個看板中未處分過此類言論 未必就能以簡單一句 '是你會錯意' 否定掉其它解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1.147.175.48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Judith1224 (131.147.175.48), 06/10/2018 18: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