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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bluemaple2 信箱] 作者: bluemaple2 (藍楓) 標題: Re: 退回文章(A-1 新聞文必須有完整的作者與媒體資訊 違者 退文)[新 時間: Fri Jul 19 11:12:18 2019 您好: 根據維基百科「作者」定義 https://pse.is/KVQAS 「從根本上說,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然而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條件下也能成為法律 意義上的作者。例如作品的創作人受僱於某組織,為該組織創作作品,而相應責任也由法 人或組織承擔,這時該法人或組織在著作權法中會被視為作者。」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12條,關於著作人的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 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法律明明白白寫著出資人可掛作者名,請問字典的位階比法律還大?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 我只知道字典上面寫的結果,如果真的機構可以做為作者那請教育部改字典, : 我就可以完全認同您的言論。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bluemaple2 (藍楓)》之銘言: : : 您好: : : 既然版主無視於出版界與媒體界,以團體或機構名稱為著作人的常態 : : 那也沒什麼好說的,我會向小組長申訴,請小組長來判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1.111.187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luemaple2 (210.201.111.187 臺灣), 07/19/2019 11:4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