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TaiwanPlaz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本文轉錄自 bagaroach 信箱] 作者: bagaroach (JIMMY) 標題: Re: 檢舉多次指我為網軍 時間: Sun Aug 25 21:52:13 2019 我認真的去看了版規文,以及所有相關內容 並沒有發現如你說的「公告文底下不處理」及「境外ip不得申訴」,所以您的執行是否無 據? 再者,我前面說過我是在國外工作使用跳板,那麼我現在說我是在台灣,那麼依照不存在 的法規,我就有申訴的權利,如果您認為我無權,應該是您要舉證我不在台灣,而非我舉 證。另外不自證己罪原則給您參考下,您的觀點似乎與多數法學見解有異。 如果依照您要我先去提告,才會有水桶一年的邏輯,那麼請問其他被水桶的有刑事判決了 嗎? 如果沒有,而是照您說的心證判定,那麼就回到第一個問題,不處理的依據為何?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 如果您覺得名譽受損,請尋求中華民國法律,如果判刑確立,那我會依1-4違反 : 中華民國法律處水桶 1 年。 : 既然自承跳板那跳板依據就是你的自承, : 那也請提出目前非跳板的依據這是你現在需要做的。 : 心證這種東西,是很奇妙的。 : 當您承認違規時站方採取的就是自承違規部分的可信度高於 : 您說您沒違規部分的可信度, : 畢竟說謊讓自己無罪的可能高於說謊讓自己有罪的可能,所以當兩者矛盾時 : 會參考兩者立論下是否有動機說謊。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 ※ 引述《bagaroach (JIMMY)》之銘言: : : 公告文底下不處理6-1,換言之,可以在那邊公開抹黑造謠任何人,因為公告文底下 不? : : 理? : : 至於跳板不處理,我也只能笑了,那是否請你提供跳板證據?畢竟目前只有我的自陳 : : 麼我現在陳述我已經到台灣了,請處理或者是提供我跳板證據,謝謝 : : 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0.216.131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bagaroach (118.163.44.147 臺灣), 08/26/2019 11: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