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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LBJ4 信箱] 作者: LBJ4 (不解釋...) 標題: Re: 針對判決溝通信件,請於72小時內回覆 時間: Fri Sep 27 15:52:11 2019 ※ 引述《simonjen (狂)》之銘言: : 您好: : 以下逐點回覆。 : ※ 引述《LBJ4 (不解釋...)》之銘言: : : 你好: : : 我一直以為是昨天使用LBJ4發言,被檢舉成立,才罰1200天 : : 你說並不是判決昨天使用LBJ4發言違規,那請問(60+60)x10倍的依據為何? : : 拿5/31的發言來判決嗎? : 不是,60+60 是 7/21 審核下來之後的判決,與5/31無關。 : 於7/11已由 Fslove 累進水桶為30日,於7/11以 ysl0927 帳號違反 7-6 7-7 且為累犯 : 故依7-1累進為60日並加倍處分 合併 120 日,經詢問帳號是否為同一人刻意說謊, : 試圖掩蓋ysl0927之犯行,判定為惡意違規、明知故犯,依 6-13 處 10 倍罰則, : 合併 1200 日 : : 我是7/11被檢舉時,才知道有7-6以下的相關板規,才知道不能在水桶時以其它帳號 推? : : 。信不信由你。 : 嗯~我不信。基於以下兩點客觀結果: : 1.因為這板規有很久了~之前也判過其他人,而你是會看公告的人,說從來沒看過? : 2.就算7/11之前沒看過,7/18時總看過吧,問您的時候又為何要說謊?顯然沒有改過 : 之意,並有刻意規避罰則之實。 : : 另外你來信時,我也大方承認LBJ跟fslove是我的帳號,ysl0927 並非我註冊的。但 當? : 大方?承認只是違規之後被檢舉應配合調查的態度,恕我不懂"大方"為何意, : 但無關本案判決,所以就不多做論述。 : : 使用者是我沒錯,所以退註沒話可說。 : : 最後,這種站內信溝通,複製貼上三次其實是很沒意義的行為 : 好像我貼三次之後您在看懂,所以不管有沒有意義,我認為還是有其強調的價值。 : : 以上&謝謝。 : 以上如有疑義歡迎再次來信。 : 高雄板板主 simonjen 你好: fslove水桶30日,ysl0927 7/11推文違反板規 7-7,得以板規7-1加倍處分,這樣等於水桶60日 不知道"且為累犯" 這句話有什麼根據? 何以再次加倍為120日。 另外觸犯板規6-13 惡意違規,明知故犯這實在太過牽強,完全不合理。 我在板務判定退註以前,確實從未注意過板規第7項以下相關規定,平常沒事也不會去看 公告。 1. 下圖可證明我並非一位熟讀板規的人,何來6-13? 2. 我已經回覆你 Lbj4 &fslove同一個人持有,如果知道分身帳號罰則,我怎可能公然" 去檢舉區"向你檢舉違規文? 上面這兩點足以證明我並非明知故犯跟惡意鬧板 https://i.imgur.com/UgAjXnj.jpg
你其它的文字遊戲,我就不想花時間回覆了 請撤回6-13,並確認何以多加一次60日。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9.157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LBJ4 (114.47.159.31 臺灣), 10/22/2019 02:2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