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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amiya 信箱] 作者: bencheming (斑鳩明) 標題: Re: 檢舉: 公佈個資 時間: Thu Dec 10 09:33:22 2020 那個判決是刑法309 不是用個資法去罰的... 如果你要用個資法的部分去證明 1.有個資洩漏之虞 2.該個資的洩漏造成實害 那就要拿個資法的判決來說才有用. ※ 引述《Kamiya (谷實)》之銘言: : 請參考實務見解 謝謝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 : 簡字第 1449 號刑事判決 : 而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 : 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 : 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 : 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 : 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 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 : 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 : 以此名義展現自己, : 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 : 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 : 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 : 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 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 : 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 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 : 蓋現代社會中,個人所從事之各項活動, : 包括家庭、職場、公共事務等, : 像是多個僅有部分重疊甚或毫無交集之圓圈, : 在不同之生活場域 ,個人扮演不同角色, : 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 : 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 : 也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 : 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更未必全然知曉, : 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 : 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 : 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 : 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 : 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 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 : 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 : 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 : 對於網路化身之名譽與資料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 ※ 引述《bencheming (斑鳩明)》之銘言: : : Hi... 有關個資法第二條第一項 : :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 :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 :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 :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 在實務上指的是可以識別到"真實人格"方能成為個資認定 : : 如果把"D600dust"和"Kamiya"進行關聯,尚無法分辨出其真實個資為何(非自然人) : : 之前PTT是不禁止一個人多ID的,所以就算這兩個帳號為同一人申請也算合規. : : 如果他有把這些帳號連結到真實人物的話,請來信檢舉~ : : 感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0.171.131 (臺灣)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amiya (219.100.37.241 日本), 12/19/2020 19:5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