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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Kamiya 信箱] 作者: Kamiya (谷實) 標題: Re: 檢舉: 公佈個資 時間: Thu Dec 10 18:46:57 2020 那個判決是在說 個資和人格的定義 不是建立在姓名上面 或者要指名道姓才存在的 現在討論的是這點 板規是說 洩漏個資 就罰 而不是 洩漏個資並且怎樣才罰 我檢舉的名目不是該人人身攻擊或者其他 而是洩漏個資 謝謝 ※ 引述《bencheming (斑鳩明)》之銘言: : 那個判決是刑法309 : 不是用個資法去罰的... : 如果你要用個資法的部分去證明 : 1.有個資洩漏之虞 : 2.該個資的洩漏造成實害 : 那就要拿個資法的判決來說才有用. : ※ 引述《Kamiya (谷實)》之銘言: : : 請參考實務見解 謝謝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審 : : 簡字第 1449 號刑事判決 : : 而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 : : 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 : : 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 : : 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 : : 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 : : 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 : : 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 : : 以此名義展現自己, : : 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 : : 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 : : 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 : : 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 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 : : 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 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 : : 蓋現代社會中,個人所從事之各項活動, : : 包括家庭、職場、公共事務等, : : 像是多個僅有部分重疊甚或毫無交集之圓圈, : : 在不同之生活場域 ,個人扮演不同角色, : : 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 : : 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 : : 也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 : : 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更未必全然知曉, : : 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 : : 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 : : 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 : : 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 : : 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 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 : : 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 : : 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 : : 對於網路化身之名譽與資料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100.37.241 (日本)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Kamiya (219.100.37.241 日本), 12/19/2020 19: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