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_TalkandCh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若就版主前文之標準 該員應該提供的是我修改前的全文備份 以及我修改後的全文備份互相參照(而且必須確認是真的) 才可以證明我的確有修改其推文 如今只憑誣告者這兩行字就可以說我改其推文 而我要澄清 卻必須有修改前後的原文備份 此點是否呈現出版主的處置不對等之差異? ※ 引述《VOT1077 (Arsene 風之谷衛鷹 )》之銘言: : ※ 引述《betel1 (正妹專屬好人)》之銘言: : : 我所附上的文章就是我原來僅有的文 : : 不知你所說該員所提供的證據為何? : : 可否附上來以茲參詳?並查考其真偽? : : 或者系統有完全的記錄可以提供查考? : : 若是無法查核真偽 : : 版主的判決是否立場應當趨於保守? : : 而不該將本人劣文? : 公告裡面就有提供 原申訴者提供節錄的證據 : 原推文 : 推 hsing30:這個 樓上 (攤手) = =" 11/30 21:34 : 經修改後 : 推 hsing30:這個 樓上 R.I.P = =" 11/30 21:34 : 經原推文者來信申訴 : 告知 並未有 詛咒他人的意思 : 該推文已經被修改 : 造成 該推文者的意思被扭曲 並造成他人誤會 : ========================= : 至於修文前 推文的完整紀錄 這個我就不知道系統有沒有這方面的東西 : 我並沒有根據 一個 原申訴者在 推文的申訴 才給予判決 : 而是 有特別要求 申訴者給予相關修改前後的內容 : 才能給予判決 : 相關查核動作 已經有做了 : 現在 被申訴者 如果要證明 己身無罪的話 : 我當然也希望 您能提出證據 : 不然 現在各說各話 : 可是在人家有提出證明的前提下 : 我無法知道您說的是否為真 : 只能相信 來信申訴並提供相關証明的人 : 以上 說明.... : VOT1077 2008/12/01 01:2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8.20 ※ 編輯: betel1 來自: 218.167.8.20 (12/01 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