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realtemper 信箱]
作者: 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標題: (申訴) realtemper水桶30天
時間: Mon Dec 15 00:38:21 2008
推 realtemper:....我覺得你不必來這邊跟loser打口舌戰 12/13 14:40
版規3.2 30天
本人早已詳閱板規,發言字句當中無不斟酌。
見此裁判結果頗感訝異,謹於此向板主提起申訴。
申訴主文:
1.原水桶判決應予撤銷
2.板主應公告回復本人名譽
申訴意旨如下:
查板規3.2為「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實指控,包含指稱未違反板規文為廢文」
其邏輯可理解為:
有「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有「對其做不實指控或稱其為廢文」。
(1)「指稱某人或其文章」部分:
本人所指稱之"loser"乃不特定之一個群體,
這可能包含回覆 pinkarita 其他文章或推文者,
也可能包含最近板上許多態度跋扈的偏激人士,
範圍甚廣,
若解做「樓上的loser們」或「樓上某loser」一類指稱特定群體之詞,斷無理由。
故板主不但無從推斷有某推文者受到本人指稱(事實上我也沒有這個意思),
事實上更不可能有人因此認為自己受到指稱。
因此,若板主認定本人攻擊 pinkarita 之外之某網友,或全體推文網友,
則該被攻擊之對象並不存在,
判決的邏輯顯不成立。
若判決的邏輯並非上開情況所述,
則句中顯然只有"你"可確認為一特定人, pinkarita 板友。
故「指稱某人或其文章」部分,
板主應是認定本人指稱對象為 pinkarita 板友。
此外應無其他可能。
(2)「對指稱對象做不實指控或稱其為廢文」部分:
「打口舌戰」一詞,
乃是觀察推文一來一往、板友之間言詞針鋒相對的現象,
而做出的具體描述,
斷無所謂不實指控之問題。
故板主僅可能認定「打口舌戰」一詞是在指稱 pinkarita 的文章為廢文。
但是「打口舌戰」之文,是否就是指稱其為廢文?非也!
「打口舌戰」的描述對象是「戰」而不是「廢」,兩者存在重大的差別。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若戰文內有好文,
則文章被m者亦不勝枚舉。
相信板主的重要工作之一,便是處理戰文,同時從中m出含金量高的文章。
是故,將「打口舌戰」一詞等同於「指稱其為廢文」這種判斷,
在邏輯上與實務上,皆說不通。
同樣的,若板主認為本人指稱為 pinkarita 以外網友,
但又無法說明哪些個人或群體遭受本人攻擊,
則原判決不合理,應予撤銷,前第(1)項已說明。
(3)於語句邏輯外,再揆諸本人整句語意:
本人推文之目的,乃在於勸告 pinkarita 板友,
不要浪費寶貴時間與某些思想偏激的人打筆戰,
豈有「貶低 pinkarita 或任何特定人的文章為廢文」之理?
根據上開理由,本人主張原判決不成立,應予撤銷。
又因本人非分身ID,
首次無妄之水桶紀錄,將影響本人名譽甚鉅,
故板主應以公告方式撤銷水桶,以負責回復本人名譽。
若無適當合理之回覆,則再行上訴。
盼板主明察。
realtem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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