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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ealtemper 信箱] 作者: 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標題: (申訴) realtemper水桶30天 時間: Mon Dec 15 00:38:21 2008 推 realtemper:....我覺得你不必來這邊跟loser打口舌戰 12/13 14:40 版規3.2 30天 本人早已詳閱板規,發言字句當中無不斟酌。 見此裁判結果頗感訝異,謹於此向板主提起申訴。 申訴主文: 1.原水桶判決應予撤銷 2.板主應公告回復本人名譽 申訴意旨如下: 查板規3.2為「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做不實指控,包含指稱未違反板規文為廢文」 其邏輯可理解為: 有「指稱某人或其文章」,且有「對其做不實指控或稱其為廢文」。 (1)「指稱某人或其文章」部分: 本人所指稱之"loser"乃不特定之一個群體, 這可能包含回覆 pinkarita 其他文章或推文者, 也可能包含最近板上許多態度跋扈的偏激人士, 範圍甚廣, 若解做「樓上的loser們」或「樓上某loser」一類指稱特定群體之詞,斷無理由。 故板主不但無從推斷有某推文者受到本人指稱(事實上我也沒有這個意思), 事實上更不可能有人因此認為自己受到指稱。 因此,若板主認定本人攻擊 pinkarita 之外之某網友,或全體推文網友, 則該被攻擊之對象並不存在, 判決的邏輯顯不成立。 若判決的邏輯並非上開情況所述, 則句中顯然只有"你"可確認為一特定人, pinkarita 板友。 故「指稱某人或其文章」部分, 板主應是認定本人指稱對象為 pinkarita 板友。 此外應無其他可能。 (2)「對指稱對象做不實指控或稱其為廢文」部分: 「打口舌戰」一詞, 乃是觀察推文一來一往、板友之間言詞針鋒相對的現象, 而做出的具體描述, 斷無所謂不實指控之問題。 故板主僅可能認定「打口舌戰」一詞是在指稱 pinkarita 的文章為廢文。 但是「打口舌戰」之文,是否就是指稱其為廢文?非也! 「打口舌戰」的描述對象是「戰」而不是「廢」,兩者存在重大的差別。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若戰文內有好文, 則文章被m者亦不勝枚舉。 相信板主的重要工作之一,便是處理戰文,同時從中m出含金量高的文章。 是故,將「打口舌戰」一詞等同於「指稱其為廢文」這種判斷, 在邏輯上與實務上,皆說不通。 同樣的,若板主認為本人指稱為 pinkarita 以外網友, 但又無法說明哪些個人或群體遭受本人攻擊, 則原判決不合理,應予撤銷,前第(1)項已說明。 (3)於語句邏輯外,再揆諸本人整句語意: 本人推文之目的,乃在於勸告 pinkarita 板友, 不要浪費寶貴時間與某些思想偏激的人打筆戰, 豈有「貶低 pinkarita 或任何特定人的文章為廢文」之理? 根據上開理由,本人主張原判決不成立,應予撤銷。 又因本人非分身ID, 首次無妄之水桶紀錄,將影響本人名譽甚鉅, 故板主應以公告方式撤銷水桶,以負責回復本人名譽。 若無適當合理之回覆,則再行上訴。 盼板主明察。 realtemper -- ╰═╞╤ ╤╕ ╪╪╒══╮ ╤╧╤╒═╮╭═ ╪╕ ═ ╒╮╧══╪ 就是愛大姐... | || ||╞══╡ | |╞═╡╭╤ ╧╧ ||╭═╤╯ + ╭──╮ ╰╤ | || ||| | ╧═╧| |||╒═╮╤ ╞╕╭═╪╛ 咬我 ||╞ || ||| | ═╪═╞═╡||╰═╛| ||╭─╪╮ 阿! ||| |╯ ||╞══╡ |||╞╤╛||╒╪ | |╯| || ∕﹨ ╰──╯ |╧╧ | ╰╪╧══╧ ╛ ╯╘╯ ╯╘╪╯╛ ╰ ╰ ╛╰ real㊣temp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40.8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4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