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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realtemper 信箱] 作者: realtemper (Lunatic Pandora) 標題: Re: (申訴) realtemper水桶30天 時間: Tue Dec 16 07:38:00 2008 ※ 引述《shark (征服公主與女王)》之銘言: : 我認為你指的loser就是bayard : 因為p大打筆戰的對象就是bayard 認定的對象讓我大吃一驚。 本人請問板主:下面這一大串言詞交鋒,難道都不算筆戰? =========================================================
strman:戰力太弱12/13 00:14
沒有要挑戰誰的意思。
des1267:說實在妳還蠻閒的 別人想講啥還得受妳監督 好累.....12/13 00:15
對啊~今天晚上的康熙來了都沒看@@ 不是監督,只是單純回應。
barbmarco:又來這種文章 (呵欠)12/13 01:51
destroyfire:頭噓 妳還真閒12/13 08:24
shark:喔 怨天尤人?男人都夠努力了還被嫌棄是叫怨天尤人? 12/13 08:31
shark:就我來說那通通都是事實.....當然我沒有說是全部女生 12/13 08:32
shark:不過我看到的還蠻多的........這叫污衊? 12/13 08:32
「我看到的還蠻多的」??? 所以也不全是自身經驗的意思??? 現在流行對他人感情急公好義嗎??? 我以為「對於情緒性的用語希望大家可以克制。」啊~ 好吧!也許是我大大地誤會了,把場面話當真話, 抱歉。 ========================================================= 她筆戰的對象難道只有bayard一人? Specifically, 板主自己也有推文,也有被她戰。 結果板主竟然將我的"loser"推定為指稱bayard, 請問在這裡頭,板主到底用了什麼邏輯? 本人再次申明: 1.請考慮這個事實:pinkarita 所戰的對象並非特定一人 因此"跟loser打口舌戰"亦無人可以任何方法推知loser所指何人。 2.板主應針對上面事實,謹慎考慮「我認為」當中的邏輯。 若板主認為當初判決考慮確有不周, 則應撤銷原判決,並以公告方式為之,以回復本人名譽。 3.本人無意為難板主,若水桶解禁,本人保證不拿此事大做文章甚至提起罷免。 畢竟板上文量大,那個板主沒有被申訴過?沒有更改過判決? 但如果入罪的邏輯是「莫須有」,則難以服人, 本人必上訴到底。 以上。 realtemper -- ╰═╞╤ ╤╕ ╪╪╒══╮ ╤╧╤╒═╮╭═ ╪╕ ═ ╒╮╧══╪ 就是愛大姐... | || ||╞══╡ | |╞═╡╭╤ ╧╧ ||╭═╤╯ + ╭──╮ ╰╤ | || ||| | ╧═╧| |||╒═╮╤ ╞╕╭═╪╛ 咬我 ||╞ || ||| | ═╪═╞═╡||╰═╛| ||╭─╪╮ 阿! ||| |╯ ||╞══╡ |||╞╤╛||╒╪ | |╯| || ∕﹨ ╰──╯ |╧╧ | ╰╪╧══╧ ╛ ╯╘╯ ╯╘╪╯╛ ╰ ╰ ╛╰ real㊣temp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40.8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4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