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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ark (征服公主與女王)》之銘言: : 甲:之前判決違反版規3.2部份已經撤銷,爰不予回應。 : 乙:真對本案判決部份: : A. 8.2.以偏蓋全特定族群或歧視特定族群,加了問號也一樣為mentalk版規, : 合先敘明。 : B.LOSER就代表著有貶抑的意思。直接稱一個人是失敗者,難道不會造成一個人 : 人格價值受到貶損?實在殊難想像。 我同意loser有貶意, 但「貶抑」與「歧視」是否相同? specifically,loser到底犯了哪種歧視?板主還是不能舉出。 申訴主文中舉了很多例子,我真的不覺得板主有讀進去。 : C.所謂族群必代表有成員,組成必有相同之特性,而不以互相聯絡為必要。 這我同意 : 今天與p版友對話者依照推文明顯可得特定。 ^^^^^^^^^^^^ how? 我從第一封信到現在 就是希望您敘明這個「推得特定」的 reasoning 您一直未正面回答,本人深感遺憾 : 既然這位版友認為與p打口舌戰都是LOSER,那很明確的這一個群體的人都被 : 認定為LOSER,由此可知這一個群體都被歧視,而被歧視的原因,僅僅是因為 : 與P版友打筆戰。是以,本人為前開判決。請版主 鑒核。 我再說得明確一點: 而本人指的loser,乃是那些惡意、偏激的推文者,不是全部推文者。 相信常識上,這樣看是沒錯的。 然而,誰有惡意?誰偏激?(也就是說,誰是真正在戰的?) 如果這個標準,無法被明確的決定, 那麼所謂「與p打口舌戰者」這個群體,便不可稱之為「特定群體」。 雖然這個群體可以取一個名字,叫做「與p戰的loser」, 但它所包含之人,其實是不特定的。這跟「某些xx之人」是等價的。 希望小組長明察這一點。 我們的對話邏輯整理如下: 板主:real殺人,故有罪。 real:我殺了什麼人? 板主:在戰的人。 real:哪些人是在戰的? 板主:某些特定可得之人。 real:請您把"得"的過程show給我看。 板主:不需要。反正你殺了人,故你有罪。 real:但我到現在還不知道我殺了誰。 : D.至於本版版風如何,為言論自由範圍。男版自有其價值觀,正如同女版一樣。 : 如何要有一個統一的價值?如此一來,所有版都必須遵循某一規則,然吾輩相信 : 這不是言論自由的真諦。 性別歧視不屬言論自由的範圍。 -- ╰═╞╤ ╤╕ ╪╪╒══╮ ╤╧╤╒═╮╭═ ╪╕ ═ ╒╮╧══╪ 就是愛大姐... | || ||╞══╡ | |╞═╡╭╤ ╧╧ ||╭═╤╯ + ╭──╮ ╰╤ | || ||| | ╧═╧| |||╒═╮╤ ╞╕╭═╪╛ 咬我 ||╞ || ||| | ═╪═╞═╡||╰═╛| ||╭─╪╮ 阿! ||| |╯ ||╞══╡ |||╞╤╛||╒╪ | |╯| || ∕﹨ ╰──╯ |╧╧ | ╰╪╧══╧ ╛ ╯╘╯ ╯╘╪╯╛ ╰ ╰ ╛╰ real㊣tempe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40.87 ※ 編輯: realtemper 來自: 203.67.40.87 (12/21 09:43)
realtemper:累了。我想,事實勝於雄辯。僅僅一行的推文,到底有沒 12/21 09:43
realtemper:有歧視特定群體?應該一眼就能看得明白。 12/21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