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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代碼(AID): #1DG4aM_1 (L_TalkandCha) [ptt.cc] [轉錄][公告] 生活娛樂館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_TalkandCha/M.1296058646.A.FC1.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 ● ★ ! 1/27 GeminiMan □ [轉錄][公告] 生活娛樂館組規 2010 修訂版 二、新增/刪除板主 <刪除板主> 1.若為自願請辭,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 2.若非自願退位:須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罷免連署。 0>提出罷免前必須有組務申訴紀錄及小組長定案判決。 程序不符判定為無效罷免。 1>禁止multi-id連署。 2>連署時間滿七天發起人方得於小組組務板提出申請。超過連署結束時間四十 八小時未提出申請者,不得提出申請。 3>提出罷免連署者,需在開始連署一小時內於該看板及小組組務板上告知進行 罷免連署中。若無告知,則連署視為無效。(分身帳號無效) 4>板主不得刪除上點所提之告知文。(建議連署者自行存證) 5>發起人須符合資格上站200/發表200且註冊時間滿一年。 連署有效票為發表100且註冊時間滿半年。 6>罷免原因需確實填寫,並由小組長審核。 7>罷免連署之票數及理由之審核由小組長負責。 罷免案送審後,小組長得判定罷免原因無效,為無效罷免案。 8>罷免連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發起連署,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 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9>若罷免連署票數未通過,判定為罷免未通過。 從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對相同之板主提出 罷免連署。 使用者 funbook 於5月22日 17:57:40 於 LifeNewboard 板提出連署,並於當日 18:57:56 於組務板告知進行罷免連署,未於一小時內告知,視為程序不符者, 其發起人於該連署發起日起一年內不得於本群組內提出任何罷免連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59.112
hateOnas:感謝 05/23 08:23
FallRed:GJ 05/23 18:17
coon182:好爽 05/23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