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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6 信箱] 作者: iPad3 (被蘋果遺忘的孤兒) 標題: Re: [推文] 98485 第四次檢舉 時間: Sat Aug 16 00:35:00 2014 您好: 針對原檢舉人已經違反的部分 第二篇檢舉文章,確實未滿五天又再次提出檢舉 我想這部分會有他應該的懲罰 不過對於第一篇的檢舉,是沒問題的 正如同之前我提到的部分 若某甲違反的板規,並不會因為時間拉長(超過七天),就當作沒這回事算了 板主依然可以處理的 事實上,檢舉板文章眾多 常常我也會回過頭來看看是否有遺漏的檢舉文沒有被處理到 這部分, (1) 原檢舉人第二篇文章有違反板規,會依照板規處理 (2) 某甲有違反板規的部分,並不會因為任何原因就當作算了、沒這回事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另原檢舉人 已違返檢舉版版規在先 : 如遇劣文情況 : 作者 A6 (短ID真好) 看板 GossipPicket : 標題 [文章] 本版#1JqlsWRL #1JsOQfFq : 時間 Fri Aug 15 16:20:42 2014 : ─────────────────────────────────────── : : : 1.文章標題【如:20025 + 7 1/28 oZAQW □ [新聞] 】 : : 1 7/26 Anonymous. □ [推文] 98485 : ● 2 7/31 Anonymous. □ [推文] 98485 : 3 8/06 Anonymous. □ [推文] 98485 第三次檢舉 : 4 s 2 8/12 Anonymous. □ [推文] 98485 第四次檢舉 : 5 8/15 A6 R: [推文] 98485 第四次檢舉 : : 2.文章代碼【違規文前按大寫Q可顯示該文章代碼 如:(AID): #1H1TzLE_: : 本版#1JqlsWRL #1JsOQfFq : : 3.違規事實【如:超貼新聞、OP、超貼問卦、謾罵、引戰,也可貼出板規輔助檢舉】 : : ‧ 以下情形為濫用檢舉板,經查為濫用者劣文退回處置。 : : 2.五日內未處理之檢舉無新違規事由重複檢舉同一文章 : :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GossipPicket : 標題 [推文] 98485 : 時間 Sat Jul 26 09:00:14 2014 : ─────────────────────────────────────── : : : 作者 Anonymous.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GossipPicket : 標題 [推文] 98485 : 時間 Thu Jul 31 07:58:31 2014 : : ─────────────────────────────────────── : : 4天 23小時 : : 4.違規人名稱 : 匿名 : : -- : IE http://www.microsoft.com/taiwan/windows/ie/ : Firefox http://www.moztw.org/ : Safari http://www.freegroup.org/free-software-apple-safari ▁▁ : Opera http://tw.opera.com/ ▕A6▏ : Chrome http://www.google.com/chrome ▕精選▏ : → sxt+數字:簽名檔改一改 至少不要有ie這個垃圾  ̄ ̄ 12/07 14:07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3.39.17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Picket/M.1408090844.A.226.html : ※ 編輯: A6 (180.173.39.17), 08/15/2014 16:35:08 : ※ 引述《iPad3 (被蘋果遺忘的孤兒)》之銘言: : : 您好: : : 底下逐一針對您的問題回答 : : (1) : : 使用者於 7/26 發文後,您於 7/26 推文句子 : : 而使用者於發文後的七日內,也就是 7/26 就檢舉您的推文 : : 文章代碼(AID): #1JqlsWRL (GossipPicket) : : 33909 7/26 Anonymous. □ [推文] 98485 : : 完全符合檢舉板檢舉流程 : : 而,檢舉板亦有提到 : : ‧ 板主若經過五日未處理之檢舉文,可再次提出檢舉。 : : 故第一次檢舉時,經過了五天以後提出二次檢舉 : : 不過可能沒被注意到,之後也符合檢舉板所提 : : 「隔五日若板主沒處理提出第三次、第四次檢舉」 : : 故,檢舉流程完全符合程序 : : (2) : : 您提到的 : : ‧ 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 : 很明顯這條板規是寫「板主得不受理」,也就是「板主可以不受理」 : : 而非「板主不得受理」 = 「板主不可以處理」 : : 具體化例子來講是指,假設您於 7/1 違規 : : 而有一名使用者於 7/10「第一次檢舉」 : : 則板主可以「選擇」不處理 : : 注意到這邊,是可以「選擇不處理」,而非「完全不能處理」 : : 回到您的狀況,您於 7/26 違規了,無論 : : (A) 使用者於第一天就開始檢舉 ------------------------------- 符合程序 : : (B) 就算完全沒有人檢舉您,板主日後看到也可以主動處理 ------- 依然符合現行程序 : : 無論是 (A) 或 (B) 哪種狀況,都是可以執行 : : 當然,我不會這麼無聊沒事去找事做 XD : : 都是有人檢舉,且符合檢舉制度我才去處理的 : : 這是您對這條板規的誤解錯誤 : (A)兩次使用者位可知是否是同一人 : (B)兩次使用者文一人 使用者第二次檢舉已經違規 未滿五日 : 而需劣退 因無法得知使用者身分 : 不知其是否還能發文檢舉 後續產生之結果 按時間順序應主張不成立 : 故其第三次 第四次檢舉 不產生 原檢舉應超過七日 不得受理 : : (3) : : 「蘋果使用者是智障」 : : .................. : : .................... : : .............. : : 「阿沒有啦,我也是蘋果使用者,我是自嘲而已」 : : 您覺得合理嗎 XD : : 一樣分兩個部份去討論分 : : (A) 您提到了「台灣人盲理爛情又好片」 : : 沒錯,您是台灣人,但我也是台灣人、隔壁的四叉貓也是台灣人 XD : : 很明顯已經挑釁、引戰了「同樣是台灣人的其他人」 : 請根據前後文 : 同上篇 : : (B) 您若要自嘲,應該改成 : : 「我是蘋果使用者,我真是個智障」 : : 也就是「我是台灣人,我盲理爛情又好片」 : : 很明顯,就是自己講自己,而不會造成挑釁、引戰到「同樣是台灣人的其他人」 : 請根據前後文 : : 綜合以上,對於您的判決維持原案 : :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 : 八卦板主 iPad3 2014/08/15 20:22 -- 天下第一大板 - 八卦板板主 ▁▁ 珊艾 「給我一個鍵盤,我可以給你全世界」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64.4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6 (116.226.32.80), 08/23/2014 12: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