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並追加水桶六個月,滋事之判定由板主判定。
若對個別版主判決鬧版有疑慮,請至GossipPicket版提出爭議案件申訴之申請。
板主非判定違反
‧ 對特定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侵權行為及板規七之檢舉,被侵犯當事人需於八卦檢舉
板Gossippicket實名提出檢舉,以匿名方式或未提出檢舉者板主群不予受理。
上述等違規行為,故板主不需當事人提出檢舉,可受理檢舉案亦可主動處理。
針對八卦檢舉板板規
第一條 檢舉違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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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板主可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抑或可不受理。
檢視板主判定使用者違規的理由及溝通信內容,
使用者於八卦板張貼的三篇文章
[1]
作者: Skod (電蚊拍)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陳揮文:我和馬英九罵幹拎娘才是民意所向!
時間: Thu Aug 31 23:40:35 2017
(內文省略,可參閱本案附件。)
[2]
作者: Skod (電蚊拍)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陳揮文:台大醫院只配回收柯文哲類垃圾!
時間: Fri Sep 1 23:31:49 2017
(內文省略,可參閱本案附件。)
[3]
作者: Skod (電蚊拍)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陳揮文:林奕含憑啥上頭版?妳哪位?找我啊!
時間: Sat Sep 9 23:32:13 2017
(內文省略,可參閱本案附件。)
板主以「經查,都找不到來源,假借他人名義亂講話,故判定濫用爆卦」的理由,
判定使用者違反板規第二條「濫用爆卦嚴重者視同鬧板文處理」,
板主亦於溝通信中說明
「請附上你內文提到的陳輝文的發言的來源
為何我GOOGLE都找不到?
他是名嘴不可能沒有紀錄
若有來源就可以幫你解除或輕判」
故請使用者 Skod 於七日內於組務板提出相關事證。
依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說明及舉證義務)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若使用者逾時未提出,應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
本文同時轉知使用者 Skod 。
※ 引述《Skod (電蚊拍)》之銘言:
: 1. 是否已詳細閱讀本組置底《組規》與《組務板規》? 是
: 2. 申訴前,是否已與板主進行站內信溝通程序? 是
: 3. 是否已準備好下列相關證據文章,隨案轉錄至組務板? 是
: (a) 被處分文章備份(受處分人需檢附)或相關事證之文章。
: (b) 板主處分公告(受處分人需檢附)。
: (c) 溝通信件記錄(熱線水球記錄)。
: 申訴人 :Skod
: 看板板名:Gossiping
: 被申訴人:ocean5566
: 申訴訴求:取消退文,並回復原三篇文章於八卦板上。
: 申訴內容:
: 一、系爭板主辯稱公眾人物發言不可能GOOGLE不到,請問這合乎常識與邏輯嗎?
: 當然網友戲稱GOOGLE為谷歌大神,所以祂就真是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神了?orz...
: 試問:(1)公眾人物徐乃麟飆罵臭罵痛罵辱罵唐從聖老母,
: 此事最初若由現場nobody工讀生親見親聞而po到八卦板,
: 在無任何相關有權監控工作人員曝光之前,
: 儘管不涉公眾利益,純屬私人公然侮辱官司,
: 會因為google不到相關發言而刪文嗎?甚至是鬧板退文嗎?
: (2)若某才女作家之好友知悉其不堪往事並po文指控某補教名師不倫事,
: 但只聽聞閨蜜牢騷而無明確佐證,會因為某才女作家自殺前,
: 完全google不到相關任一當事人發言而遭刪文甚至鬧板退文嗎?
: 甚至其實系爭女作家親自發文過卻被八卦板眾當笑話看而種下自殺果?
: (3)所以系爭板主到底舉證哪條板規規定爆卦須明確附上『google』來源?
: 二、板規明訂『八卦定義為小道消息、花邊新聞。討論人物需為公眾之人、事、物』
: 『挑釁、謾罵等不包含公眾人物…唯仍需注意刑法相關刑責』
: 『對特定使用者進行人身攻擊、侵權行為…
: 被侵犯當事人需於八卦檢舉板Gossippicket實名提出檢舉』
: 試問,系爭公眾人物提出實名檢舉了嗎?憑什麼不相干人等帳號能夠非法亂檢舉?
: 就算他本人就是系爭公眾人物,那他又符合檢舉權人要件了嗎?
: 上述所言,系爭板主完全不置一詞,難道不知程序正義遠高於實質正義?
: 三、八卦檢舉板板規:板主得不受理超過七日違規之檢舉文章。
: 那前兩篇受處分文早已超過七日法定追訴期限,又憑什麼非法刪文並違法水桶?
: 四、即使即便板規怎麼看都是我完全絕對合法有理,
: 退兆步言,對於初犯有必要馬上退文並超重水桶540天?
: 這比例原則到底是如何『依法』計算?系爭板主對此仍然置若罔聞、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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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本案申訴主文及相關事證,
板主 ocean5566 為判定使用者 Skod 違反板規
第二條:〔問卦及爆卦類文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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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用爆卦嚴重者視同鬧板文處理。
及板規
第九條:〔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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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鬧板茲事者,鬧板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