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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LeyaSin365 (365)
標題: 溝通信
時間: Tue Feb 22 22:55:02 2022
AllTogether 板主pinpo:
因為被板方逕認定違反2.6條文
內容為推文具有『不雅字眼』並有『人身攻擊』之情節,
故遭禁言30日處分。
雖然本條文字給予板方頗大的權限,板主得逕按照『使用文字常理的情節』去認定是否使用
之文字是否為『不雅』,但是申訴人在此認為即使板主做出裁量之際,亦須受到『使用文字
常理的情節』以及實質上是否造成當事人(發文者、板使用人等)損害為依據,不得濫用裁
量權限。
以下是情節描述,即
板主認定違規的事實依據:
1.
申訴人推文說:「在公車上用手摸女生屁股,再推給義肢」
當事人回覆:「樓上哩金變態」
2-a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還原,應該就是兩個男生開個有點色眯眯玩笑的情境,雖然申訴人是以當
事人的身體缺陷為題材,但與『以該肢體缺陷與當事人本身為攻擊侮辱的標的』有所不同。
2-b
若說該句推文『文字』上,有『不雅字眼』,『在、公車、上、用手摸、女生屁股,再、推
給、義肢』等字分段,被板主認定『不雅字眼』,想必是用手摸女生屁股等部分,但實際上
,這樣就論『不雅』的字眼,在此等情境下,讓人覺得太過。
因為,如果在電視新聞聽到『某男子在公車上摸女子屁股』,即使情節涉及不當行為甚至犯
罪,但能被公眾場合下報導,所以這還都是聽得入耳的報導內容,故並非為『不雅文字』;
可是,我們知道,一些更露骨的情色性愛場面的描述文字,例如有年齡限制的小說內容(如
有需要,我再節錄例子給板主做比較,但相信板主也知道我在說的是什麼。),那些就不太
可能被公然報導;而那樣的內容與文字,才是該當於2.6所認定之『不雅文字』!
3.
縱上所述,申訴人在此認為:
申訴人在該文下短短的一句話,內容雖嫌不太正經,
但一無人身攻擊之情節,二亦不算不雅文字,
(合規範)
三對公眾也無重大損害(處罰之必要),
板方不應遽認爲觸犯2.6以相繩。
請求標的:
板方撤銷禁言30日之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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