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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作者: JackeyChen ("囧> 真的是過太爽?)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Re: [問題] 關於動物買賣問題? 網路販售~魚 時間: Fri Apr 20 16:19:51 2007 ※ 引述《hardcrush (hardcrush)》之銘言: : 我想請問有關於動物買賣的問題... : 之前在新聞上有看到買賣動物如果未經過申請還什麼程序之類的 : 而自行"賣"動物的話 就算違法 : 但新聞上是說狗或貓之類的動物... : 我想請問的是 我養了幾隻魚 結果他生了很多小魚 我很困擾... : 我想把魚"賣"了 請問如果我po在網路上說要賣魚的話 也算是圍法嗎? : 不知道這樣陳述清不清楚  : 贅字太多請多多包含 : 最後 謝謝各位的回答... 亂入一下,新聞在講的應該是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25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  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  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22條第1項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19條第1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 我知道犬是農委會公告的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魚類我就不知道啦,可能你自己打電話去問問行政院農委會  魚類到底有無在動物保護法19條1項的公告範圍...... 以上參考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0.170.62
titita:魚不是拿來吃的嗎?.. 04/20 18:41
Pash77:很可惜~ 魚是脊椎動物! 養蜘蛛吧... 04/21 00:55
Pash77:吃的魚算經濟動物~ 當紅的xx蝦是節肢動物,應該不算是寵物 04/21 00:57
hardcrush:感謝回答 04/22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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