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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ikapi 信箱] 作者: DAUCTER (是的,那裡沒有生命。) 站內: HIV_AIDS 標題: ■反對立委侯水盛等刪除HIV+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時間: Wed Apr 6 23:59:14 2005 http://praatw.org/~praatw/news01/index.cgi?job=news&file=63 法律提案查詢網頁:http://0rz.net/900fg(輸入侯水盛查詢)。 ■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立法委員侯水盛提案要修改防治條例(草案請見 http://0rz.net/0b0gH,為PDF 檔),權促會認為法案若通過,將嚴重損毀我們原已相當脆弱的愛滋人權,因此 ,我們計畫將要拜會相關人士(可能是衛環的召集人或者其他,確認中)進行遊 說,說帖已備(請見下文,另有附件)。 權促會邀請各位朋友: 1.以機構名義加入連署;2.與我們一起出席遊說工作(目前時間地點未定,如果 您願意,我會與您保持聯繫)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2005.04.04 ---------------------------------------------------------------------- 說帖: ■愛滋防治 人權墊基!-反對立法委員侯水盛等所提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 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民國94年3月29日 有關立委侯水盛等37名立委連署,於立法院本次會期所提起之「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等 民間關懷愛滋防治工作組織,以我們長期投入防治工作的草根經驗,以及觀諸國 際愛滋防治趨勢,共同以為本次修正草案所提修正內容若獲通過,對於我國本已 亟待補漏之愛滋防治工作,不僅將產生莫大的挫傷,使我國愛滋疫情蔓延更不易 趨緩,絕非社稷之福! 本次提案修法重點條文為第六條之一,侯委員等37人建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後段 、第二項全文、以及第三項全文,亦即,原條文「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 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與其 他不公平之待遇。未經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 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 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將僅餘「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人格與合法權 益應受尊重與保障。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限制 。」現行條文第二、三項所含括之愛滋感染者基本人權保障條款將全數予以刪除 ! 提案立委於修法理由稱「愛滋病毒防治已成為全球一致努力的目標,而本條第一 項卻讓本法成為愛滋『保護』法,棄國人健康於安全於不顧。為維護國人健康及 安全,防止無辜遭受愛滋病毒之感染,故予以修正之。」顯見修法者所持防治邏 輯乃:「保障愛滋感染者權益,等於危害大眾健康安全。」然而,我們必須指出 ,這類偏狹污名的防治思考,早在1989年聯合國人權中心於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 屆「愛滋與人權」國際諮詢會議明白揭示「人權保障、預防教育與藥物治療,三 者共同為愛滋防治核心。」之後,已為國際社會所不取,更透過國際組織的催生 ,逐步確立愛滋平權的防治價值,愛滋感染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不僅是對於 一般社會大眾具有正面的教育意義、達到鼓勵可能已經感染的民眾主動尋求篩檢 、以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良善防治目的,愛滋感染者自身也得以維持個人積極正 向的生活品質。 本條於1997年公布增訂前,1995年之草案總說明中,已指出:「我國目前愛滋感 染情形雖不甚嚴重,但若干趨勢卻令人憂心:其一,危險群體與感染途徑複雜化 ;民國76年以前大部分病患及感染者均屬同性戀和血友病患,但自民國77年起, 異性間性行為反而成為重要傳染途徑,甚至靜脈藥癮者間,亦出現感染者。其二 ,(談及中南部出現感染者。節略)。其三,由於一般民眾對此種病毒及疾病頗 感恐慌,醫院、學校與軍中等處不斷出現排斥感染者現象。其四,由於社會排斥 ,陸續出現病患或感染者厭世自殺或逃避國外的案例,且有甚多感染者不願出面 受檢,而失去早期治療機會。」以及「為避免感染不幸曝光後,合法權益遭侵害 ,爰增訂本條,確保其就醫、就學、就業等基本人權。」 即使當時立法距今已將屆滿十年,衡諸社會整體,民眾對於愛滋的恐慌未除,甚 有更加劇烈之勢,感染者的基本人權即使在法有明文的前提下,仍處在不受積極 保障的晦暗角落,我們的愛滋平權環境仍然如此惡劣,立法者不思改善法律環境 、積極協助主管機關推動正向防治工作已是有怠,怎能跋扈的回頭指控愛滋感染 者「多享人權、有礙防治」!甚至動手剝除整篇防治條例中唯一提供感染者基本 人權保障的條文! 社會的唾棄與排斥,非但不能達到防止愛滋疫情蔓延的目的,反而將使社會付出 更大的防治成本!懷疑者將隱藏不願篩檢,愛滋防治工作的推展也將失去感染者 這群最重要的盟友,人民對愛滋將更恐懼,愛滋的防治將更困難;而作為人權保 障最後底線的法律,若無能緊守而自廢武功,不止於我防治工作毫無助益,更將 使台灣社會貽笑國際! ---------------------------------------------------------------------- 附件: 人權在HIV/AIDS脈絡中重要性獲得承認的歷史 1.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88年四月在奧斯陸舉辦了一場咨議會,主題關於HIV /AIDS相關領域的健康立法和倫理問題。世衛主張拆解感染者和非感染者之間的 藩籬,而著重於加強實體的障蔽(如保險套),以將病毒隔絕於人體之外。在19 88年五月,世界衛生會議(World Health Assembly)通過名為『避免對HIV感染 者和AIDS患者的歧視』的WHA41.24號決議;此決議強調,各國的愛滋防範和控管 計畫成功與否,取決於對人權的尊重,此議並敦促會員國避免在服務提供、就業 和遷徙等方面的歧視。聯合國人權中心(United Nations Centre For Human Ri ghts)和世界衛生組織/GPA合作,在1989年七月舉行了第一次以愛滋和人權為題 的國際諮議會。這次會議的報告把焦點放在HIV/AIDS脈絡下的人權議題,並且提 出了明確的準則。1992年五月14日編號WHA45.35的決議中表示,不應為了公共衛 生的考量任意限制個人權利,比如強制性篩檢這種措施。1990年,世界衛生組織 在索爾(漢城Seoul)、布拉薩市(Brazzaville)和新德里(New Delhi)等地 舉辦地域性的工作坊,討論HIV/AIDS的法律和倫理面的問題。第一批的工作坊發 展出一些原則,供以評估當前用來控管HIV/AIDS的法律手段,也述明未來這些法 律手段的應然走向;正在思考法律政策議題的國家都可用來當作檢驗標準 。199 1年十一月,WHO在歐洲的區域辦公室以及國際權利與人道組織(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ights And Humanity)在布拉格舉行了泛歐洲的諮議會,在公 衛和人權的脈絡下討論HIV/AIDS問題,並於會中議述權利與人道宣言和憲章(Ri ghts And Humanity Declaration And Charter),亦發表了共識聲明(布拉格 聲明The Prague Statement)。WHO歐洲區的辦公室以東歐國家和中亞為對象, 又接續辦理了三場諮議會,處理法律、法律改革的議題。 2.聯合國發展計畫(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則分別於19 93年五月在宿霧( Cebu,於菲律賓)和1994年六月在達卡(Dakar),舉行以倫 理、法律和HIV的國家間諮議會(Inter-Country Consultations )。兩場會議 都作成共識文件,再次確定各國承諾顧及感染者的自主性、倫理和人權(Cebu S tatement of Belief and the Dakar Declaration)。UNDP也於1995年在可倫坡 (Colombo)、北京(Beijing)和南地(Nadi)(斐濟Fiji)針對亞太地區HIV 相關法律和法律改革,舉行區域性的訓練工作坊。 3.以人權為核心的法律改革計畫已經持續在澳洲、加拿大、美國、南非和拉丁美 洲等地進行,同時並結合政府或社群各層次的律師和運動者的網絡。這些團體的 一個具體成就是,他們成功地遊說國家和地方層次的一般性的反歧視立法,好讓 身心障礙的定義廣泛而又敏銳地明確包含HIV/AIDS。在美國、英國、澳洲、紐西 蘭和香港都有這類民法。在法國,這樣的定義則包含在刑法中(Penal Code)。 有些國家對於人權則有憲法保障,並搭配實際的執行機制,像加拿大的權利憲章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4.聯合國大會在199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及1991年十二月二十日分別以45/187和46 /203達成決議,強調有必要對抗歧視、尊重人權,並表示有些歧視性的手段逼迫 HIV/AIDS隱身,讓它變得更難對付,反而無法阻止病毒的散布。聯合國防範歧視 並保護弱勢附屬委員會中專注對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歧視的報告專員(The Spe cial Rapporteur Of The 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 On Discrimination Against HIV infected People And People Living With AIDS)在1990到1993年間對附 屬委員會提出一系列的報告 。報告專員的報告中特別強調必須由教育創造一種 尊重人權的環境,才能消弭那些與國際法牴觸的歧視行為。(比如說政府)只能 用薦議人們採用防範措施的方式來執行健康權,另外報告專員也提及婦女和孩童 的處境讓他們特別容易在HIV的散布中受害。從1989年起,附屬委員會在每年的 議程中都採取決議,處理對HIV/AIDS 感染者的歧視 。 5.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從1990年起,也在會期採納各種關於人權和HIV/AIDS的決 議,其中確認各種由HIV/AIDS衍生的歧視(不論是實際發生的或是推定的)都是 既存的國際人權標準所禁止的;決議中也澄清,用在這類文件中的非歧視條款( nondiscrimination clauses)中的『其他狀況(or other status)』一詞,『 應該詮釋為包含健康狀況,像HIV/AIDS』 。 6.也有頗負盛名的國際HIV/AIDS、人權學術研究:包括已故的Paul Sieghart為 英國AIDS醫療協會基金會(British Medical Association Foundation For AID S)做的研究 ;Francois-Xavier Bagnoud的健康和人權中心,以及哈佛的公衛 學院 ;國際紅十字、新月組織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加拿大的國家AIDS顧問委員會 ;泛美洲健康 組織(PAHO) ;瑞士比較法組織 ;也有丹麥人權中心 和喬治城/約翰霍普金斯 大學法律與公衛計畫所做的研究 。 7.特別強調或一般性地承認HIV/AIDS 感染者(people living with HIV/AIDS, 以下譯作HIV/AIDS感染者)人權的諸多憲章和宣言,被各種國家或區域會議所採 納,包括:◆倫敦AIDS防治宣言,世界衛生部長級高峰會,1988年一月二十八日 。◆巴黎婦女、孩童和AIDS宣言,1989年三月三十日。◆健康照顧和社會條件中 HIV感染的倫理議題建議,歐洲議會部長委員會,Strasbourg,1989年十月(rec . 89/14)◆歐洲理事會部長會議,對會員國提出一對抗愛滋的歐洲共同公共健 康政策的建議R(87)25,Strasbourg,1987◆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對於「歐洲對抗 愛滋計畫」的決定(包括dec91/317/EEC and dec.1279/95/EC)◆HIV/愛滋感染 者權利宣言,拉丁美洲對抗HIV/AIDS之以社群為基礎之非政府組織網路,成立委 員會,1989 十一月◆HIV/AIDS感染者權利宣言,大英國協,1991◆澳洲HIV/AID S感染者權利宣言,國立HIV/AIDS感染者協會,1991◆布拉格聲明,關於健康及 人權之泛歐HIV/AIDS會議,1991十一月◆權利及人性宣言集HIV/AIDS憲章,聯合 國人權委員會,1992 ◆南非愛滋聯盟之愛滋及HIV權利憲章,1992十二月◆宿霧 信念聲明,UNDP 之道德、法律及HIV國際會議,菲律賓,1993五月◆達卡宣言, UNDP之道德、法律及HIV國際會議,賽內加爾,1994七月◆金邊婦女及人權暨愛 滋/HIV挑戰宣言柬埔寨,1994十一月◆巴黎宣言,世界愛滋高峰會,巴黎,1994 十二月一日◆馬來西亞愛滋憲章,分享權,分享責任,1995◆千邁關於愛滋感染 者權利及政策提議,遞於皇家泰國政府,1995九月◆亞太愛滋服務組織對人權影 響之會議,1995九月◆蒙特婁HIV感染者之普世權利及需求宣言;哥本哈根社會 發展宣言及社會發展世界高峰會行動計畫;新德里HIV/愛滋宣言及行動計畫,跨 學科國際會議:愛滋、法律及人性,1995十二月 8.這些國際、區域或國家活動的累積成果,加上嘗試從前述文件抽繹出最佳特點 ,形成了目前的指導方針;重點乃是以策略性的行動計畫來將指導方針付諸實行 。雖然我們已經注意到在國家層次有提升HIV/AIDS相關人權的積極作為,但口頭 承諾的政策及具體的施行間仍存在著鴻溝。我們希望這些方針,可以作為實用 功具,讓國家用以計畫、協調、施行其HIV/AIDS政策及策略,藉以弭平原則和實 況的落差,並且幫助創造以權利為基礎的、有效的回應,來解決HIV/AIDS問題。 譯自《HIV/AIDS and Human Rights International Guidelines》, 1998, Unit ed Nations. EthanHuang:我仔細看了一下 不知道要去哪裡連署 [04/07] KK 免費撥接 - http://www.kkcity.com.tw/freeis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7.128.250 ※ 編輯: pikapi 來自: 61.67.128.250 (04/09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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