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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生活一一九 集會遊行要自由
「集會遊行法」不但無法有效保障憲法賦予人民之集會遊行權利,加諸許多的限
制更是壓制了人民表達自我、參與公民政治的基本權利。這一部戒嚴時期威權主
義遺留下的惡法早該徹底翻修。
目前諸多集會遊行均遭警方任意舉牌,移送,起訴、判刑,造成人民團體請願遊行
時的心理壓力與警戒,嚴重剝奪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由民間團體提出的修法版本「集會遊行保障法」,基於回歸集會遊行法應保障人民
集會遊行自由之本意,希望人民享有集會遊行自由,集會遊行之言論內容與集會遊
行之時間、地點、方式不受主管機關任意管制。目前已送至立院,但是進度緩慢,
幾近原地踏步。
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中華電信工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等團體發
起,將於2007年1月19日舉行「社運串連繞行立院行動」,以行動挑戰箝制人民集會遊
行自由的惡法,督促立院儘速進行集遊法修法議程,同時各社運團體亦將針對立院怠惰
的重要法案,列出清單,送給立委一份「人民生活一一九」的寒假作業,呼籲立院諸公
,認真面對水深火熱中的人民的需求。
時間:2007年1月19日(五)上午10時
地點:立法院
形式:各團體帶著自己的訴求及標語牌,可以創意打扮表達意見
,例如,扮成護士幫立院打點滴等。
動員:請各團體盡量動員,參與這次行動
附件一 集盟送立院委員 寒假作業(範例)
◎法案名稱:集會遊行保障法
◎說 明:為有效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其集會遊行之言論內容與進行之時
間、地點與方式均不受主管機關之過度限制,落實民主國家對於人民集會遊行活
動應屬扮演輔助人民有效行使之角色,非屬事前嚴格控管以扼殺人民言論,以體
現憲法明文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特提案擬具「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草案」。
◎訴 求:
一、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
許可制是對集會言論的事前審查制度,即便現行法形式上僅審查「TPM
(時間、地點與方式),但實質上主管機關要對於集會言論之內容進行審查並非
不可能,即現行許可制下不予許可之法定理由均得作為藉口而拒絕集會遊行活動。
故本次修法應廢除許可制,採取自願報備制,排除其他法律假借形式之方法審查而
摻入內容審查的魔掌,並將政府部門對於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立場,拉回正常民主
國家之基本態度。
二、廢禁制區
道路之使用本質上並不必然只有「供通行」,歷史上偉大的群眾運動皆發生於公共通
行的道路或公眾空間。從言論自由之限制學說來看,就算是「TPM」限制,也並非推
定合憲,尚須有實質合理的理由。而禁制區的存在本身欠缺明確理由,並且嚴重影響集
會言論之發表,扼殺集會遊行活動的重要意義與目的。以目前對法院周邊集會遊行的限
制為例,其目的據稱為確保審判獨立。但司法獨立的意義,並非指將司法隔離於社會意
見、政治主張之外,而是司法對此獨立進行判斷,不受多數少數意見或強勢者干預。我
們認為地點對於集會遊行活動能有效表達意見有相當的重要性,限制人民發聲之場所毋寧
是強迫人民噤聲,集會遊行本身也將失去意義。
三、限縮主管機關裁量空間
表意自由乃重要之基本權,限制須遵守高度的法律保留;但現行法留給主管機關限
制的裁量空間太大,致使現行實務上採取恣意手段,對有力人士之活動即予廣泛的自由
,社會上的弱勢則遭受層層限制,實質上違反平等原則。本次修正草案希冀限縮主管機
關之裁量空間,並明確訂定合理的裁量標準,以杜絕層出不窮的執法爭議情形。
四、集會遊行無罪
現行法將違章行為與犯罪行為混為一談,使人民行使憲法上權利卻受到普通法的懲
罰,法秩序價值上產生根本矛盾。以刑罰手段制裁人民之集會遊行活動,不僅違反比例
原則之要求,更嚴重影響人民行使集會遊行之憲法權利,進而將造成寒蟬效應,侵害人
民重要之言論自由權利。長期以來因為現行法的不合理規定,人民進行集會遊行活動被
視為犯罪者,不時有活動負責人遭檢警傳喚、起訴之事件。除人民受到過重的刑罰制裁
外,更加深警民間之衝突對立。本次修法希望全面檢討現行法之罰則部分,落實集會遊
行無罪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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