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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llen ( ~Did U~ ) 站內: sysop
標題: 【站務公告】帳號管理辦法 - 規範篇(新修訂版)
時間: Sat Aug 31 16:14:2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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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篇 ﹒*﹒*﹒” ┌─────┐
│ │ ∣ ” ∣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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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帳號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 200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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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規範篇】 ▌▊ ┌──────◇◆◇
│ └────────┘ │
└→一‧本站嚴禁發表各式商業廣告或販賣非法及未經取得版權之軟體及│
出版物之文章,違者經查獲屬實,停止發表文章一至六個月。其│
情節重大者處以永久停權,該使用者 Email-address 列拒絕認│
。(其有關買賣詳細規定,請參考〝中情局買賣交易規範 v1.0) │
│
二‧於看板發表連續且無意義之灌水文章者,該文由該板板主於三日│
內自行刪除並警告或列入水桶名單。違規情節重大或為累犯者,│
則依情節輕重,另行扣除部份文章篇數且停止發表文章一週至兩│
個月。 │
│
三‧禁止在任何看板 Cross-Post ( 於數個看板發表超過三篇以上內│
容相似之文章,其範圍包含用〝 x 〞鍵轉錄或另開標題發表 ) │
,違者經檢舉或查獲屬實,依情節輕重,禁止發表文章一週至二│
個月。 │
│
四‧禁止發表帶有任何人身攻擊、惡意挑釁、毀謗或違反網路禮節等│
性質之文章,舉凡留言板、簽名檔、名片檔和暱稱含有類似以上│
行為及字句發生,違者經檢舉或查獲屬實依情局輕重,禁止發表│
文章一週至二個月。 │
│
備註:於看板內所發生之紛爭,請先洽該板板主處理,即使經使用者│
檢舉後,站長群依情節輕重亦可退回案件交由板主處理。 │
│
五‧禁止隨意轉貼或發表內容相似且未經同意之文章(包含圖畫),違│
者經原作者檢舉或查獲屬實依情節輕重,禁止發表文章二到六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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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天室 & 送訊息規範篇】 ▌▊ ┌─────◇◆◇┐
│ └────────┘ │
└→一‧以聊天室或送訊息方式等類似模式騷擾網友者,經檢舉查證屬實│
,禁止進入聊天室或送訊息一週至兩個月。 │
│
二‧在聊天室內或送訊息以髒話、違反禮節之話語或大量無意義文字│
干擾秩序者,經檢舉查證屬實,禁止進入聊天室或送訊息一週至│
兩個月。情節嚴重者,視情況永久取消其進入聊天室或送訊息之│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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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件規範篇】 ▌▊ ┌──────◇◆◇
│ └────────┘ │
└→一‧利用信件從事不法行為或寄發廣告信件,經檢舉查證屬實,處永│
久停權,且該使用者 Email-address 列入拒絕認證名單。 │
│
二‧發布人身攻擊、謾罵、挑釁等信件騷擾其他使用者,經檢舉查證│
屬實,禁止發送信件一週至一個月。 │
│
備註:以信件騷擾他站使用者,違者經檢舉或查獲,加重罰責二分之│
一。若於板上回文,以(寄信給作者)方式騷擾他站使用者,│
除禁止發送信件外,另禁止發表文章二週。←───────┘
┌───────────┐
┌─◆ 【其他規範篇】 ▌▊ ┌─────◇◆◇┐
│ └────────┘ │
└→一‧從事干擾本站或他站網友(如:發電子郵件炸彈、假冒他人名義│
、公開個人隱私...等),節情重大者,處永久停權,且該使用者│
Email-address 列入拒絕認證名單。 │
│
二‧從事入侵他人帳號、破壞本站或網路上其他使用者之軟硬體系統│
之使用者,處永久停權,且該使用者 Email-address 列入拒絕│
認證名單;同案之相關嫌疑人,或意圖掩飾阻礙本站調查行動者│
,以共犯論處,其罰責依情節輕重,經由站長會議討論後決定。│
│
三‧基本資料未詳細填寫者或使用不雅暱稱,經站長查獲得直接停止│
其所有權限,不需另行公告或通知,直至修改後才可填寫復權申│
請單及附上 300 字心得報告後取回。 │
│
四‧若發現有註冊不雅的帳號名稱者,經站長查獲直接停止其所有權│
限,不需另行公告或通知,欲申請復權,請先填寫【帳號變更申│
請單】後,寄至帳號管理員信箱內,再於 Court 板填寫復權申│
請單及附上 300 字心得報告後取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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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註】 ▌▊ ┌──────◇◆◇
│ └────────┘ │
└→一‧違反站務規章,如情節嚴重或累犯得處以各項權限永久停權或刪│
除其帳號,若曾遭各類停權累計達三次,則處以永久停權,E- │
mail address 列入拒絕認證名單。 │
│
二‧若違規之使用者身分為板主以上階級,得依情節輕重,加重處分│
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
│
三‧同一認證 Email-address 視為同一人,使用者如有多個 ID,如│
其中一個 ID 違反規定時,其使用者所有 ID 皆採連坐法,需受│
同樣之罰責限制。 │
│
備註:若站方有明顯證據顯示,雖非使用同一認證 Email-address │
但可證明為其相同使用者時,仍可視同為同一人,得採取連坐│
法,須受同樣責罰限制。 │
│
四‧此規範有不足或未明訂之處,站務管理處得依據實際情況,做出│
調整。 │
│
五‧各類違規情形,如有影響站譽之虞,站務管理處得無條件決定處│
分內容及方式。 │
│
六‧違反本站任何規定者,本站保留法律追訴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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