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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錄自 sysop 看板] [轉錄者 fof 來自 h87.s222.ts30.hinet.net ] 作者: ellen ( ~Did U~ ) 站內: sysop 標題: 【站務公告】帳號管理辦法 - 規範篇(新修訂版) 時間: Sat Aug 31 16:14:24 2002 ┌─┐───┐規範篇 ﹒*﹒*﹒” ┌─────┐ │ │ ∣ ∣ ∣ #C │ │ ┌─┐╲ ╲#I ◥█│ │───┘ ∣ ∣ #A └─┘█◤└─└─┘ └─┘ └─┘ └─────┘ ◥██◤ ◥◤ 帳號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 2002/09/01 ┌───────────┐ 【發文規範篇】 ▌▊ ┌──────◇◆◇ │ └────────┘ │ └→一‧本站嚴禁發表各式商業廣告或販賣非法及未經取得版權之軟體及 出版物之文章,違者經查獲屬實,停止發表文章一至六個月。其 情節重大者處以永久停權,該使用者 Email-address 列拒絕認 。(其有關買賣詳細規定,請參考〝中情局買賣交易規範 v1.0) 二‧於看板發表連續且無意義之灌水文章者,該文由該板板主於三日 內自行刪除並警告或列入水桶名單。違規情節重大或為累犯者, 則依情節輕重,另行扣除部份文章篇數且停止發表文章一週至兩 個月。 三‧禁止在任何看板 Cross-Post ( 於數個看板發表超過三篇以上內 容相似之文章,其範圍包含用〝 x 〞鍵轉錄或另開標題發表 ) ,違者經檢舉或查獲屬實,依情節輕重,禁止發表文章一週至二 個月。 四‧禁止發表帶有任何人身攻擊、惡意挑釁、毀謗或違反網路禮節等 性質之文章,舉凡留言板、簽名檔、名片檔和暱稱含有類似以上 行為及字句發生,違者經檢舉或查獲屬實依情局輕重,禁止發表 文章一週至二個月。 備註:於看板內所發生之紛爭,請先洽該板板主處理,即使經使用者          檢舉後,站長群依情節輕重亦可退回案件交由板主處理。 五‧禁止隨意轉貼或發表內容相似且未經同意之文章(包含圖畫),違 者經原作者檢舉或查獲屬實依情節輕重,禁止發表文章二到六週←──────────────────────────┘ ┌───────────┐ 【聊天室 & 送訊息規範篇】 ▌▊ ┌─────◇◆◇ │ └────────┘ │ └→一‧以聊天室或送訊息方式等類似模式騷擾網友者,經檢舉查證屬實 ,禁止進入聊天室或送訊息一週至兩個月。 二‧在聊天室內或送訊息以髒話、違反禮節之話語或大量無意義文字 干擾秩序者,經檢舉查證屬實,禁止進入聊天室或送訊息一週至 兩個月。情節嚴重者,視情況永久取消其進入聊天室或送訊息之 權利。←────────────────────────┘ ┌───────────┐ 【信件規範篇】 ▌▊ ┌──────◇◆◇ │ └────────┘ │ └→一‧利用信件從事不法行為或寄發廣告信件,經檢舉查證屬實,處永 久停權,且該使用者 Email-address 列入拒絕認證名單。 二‧發布人身攻擊、謾罵、挑釁等信件騷擾其他使用者,經檢舉查證 屬實,禁止發送信件一週至一個月。 備註:以信件騷擾他站使用者,違者經檢舉或查獲,加重罰責二分之 一。若於板上回文,以(寄信給作者)方式騷擾他站使用者, 除禁止發送信件外,另禁止發表文章二週。←───────┘ ┌───────────┐ 【其他規範篇】 ▌▊ ┌─────◇◆◇ │ └────────┘ │ └→一‧從事干擾本站或他站網友(如:發電子郵件炸彈、假冒他人名義 、公開個人隱私...等),節情重大者,處永久停權,且該使用者 Email-address 列入拒絕認證名單。 二‧從事入侵他人帳號、破壞本站或網路上其他使用者之軟硬體系統 之使用者,處永久停權,且該使用者 Email-address 列入拒絕 認證名單;同案之相關嫌疑人,或意圖掩飾阻礙本站調查行動者 ,以共犯論處,其罰責依情節輕重,經由站長會議討論後決定。 三‧基本資料未詳細填寫者或使用不雅暱稱,經站長查獲得直接停止 其所有權限,不需另行公告或通知,直至修改後才可填寫復權申 請單及附上 300 字心得報告後取回。 四‧若發現有註冊不雅的帳號名稱者,經站長查獲直接停止其所有權 限,不需另行公告或通知,欲申請復權,請先填寫【帳號變更申 請單】後,寄至帳號管理員信箱內,再於 Court 板填寫復權申 請單及附上 300 字心得報告後取回。 ←──────────┘ ┌───────────┐ 【附註】 ▌▊ ┌──────◇◆◇ │ └────────┘ │ └→一‧違反站務規章,如情節嚴重或累犯得處以各項權限永久停權或刪 除其帳號,若曾遭各類停權累計達三次,則處以永久停權,E- mail address 列入拒絕認證名單。 二‧若違規之使用者身分為板主以上階級,得依情節輕重,加重處分 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三‧同一認證 Email-address 視為同一人,使用者如有多個 ID,如 其中一個 ID 違反規定時,其使用者所有 ID 皆採連坐法,需受 同樣之罰責限制。 備註:若站方有明顯證據顯示,雖非使用同一認證 Email-address 但可證明為其相同使用者時,仍可視同為同一人,得採取連坐 法,須受同樣責罰限制。 四‧此規範有不足或未明訂之處,站務管理處得依據實際情況,做出 調整。 五‧各類違規情形,如有影響站譽之虞,站務管理處得無條件決定處 分內容及方式。 六‧違反本站任何規定者,本站保留法律追訴權力。←──────┘ -- ╔╮╔════════════════════════╗╭╗ ╰╬╯ ╮╮ 中央情報局 ╰╬╯ ◣◤╭═╮║║╭═╮╠═╮ 站務總管 ╠═╯║║╠═╯║ ║ ◢█ ◢█ ▃▂ ▂▃ ╭╬╮ ╰═╯╰╰╰═╯╰ ╰ ╭╬╮bbs.e-cia.net ╚╯╚═════════════════╝╰╝ ◥▉█ ▋ -- ▌ ▁▌▁ |情報員標號: u96-252.u61-70.giga.net.tw |局中| ▌▃ |隸屬☆單位: 中央情報局 (bbs.e-cia.net) |邑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