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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不過直言厲語揭發日語板主不(合憲)法濫權情事 遭以板規四報復性亂判我水桶而本該當三天冤桶 (其他大罵別人「滾、閉嘴」等的都沒事!) 然而我明明沒有轉錄文章卻用這條刑期判我七天 法律在板主眼中好像玩具一樣任他玩弄 寄信反應也不回 第四條 討論禮節 不論是新手、老手、高手,發問或是回答,都請維持該有的禮貌, 絕對不可出現輕蔑、謾罵的字眼。違者將予以警告並要求道歉。 若於版主提出道歉要求後的12小時內未道歉,則水桶三天處分。 另,轉錄任何文章都請經過當事人同意。 如有無斷轉錄情形發生,不管轉入或轉出,轉錄者水桶一星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6.240
FECer:板主已修正處分,是否撤銷申訴? 06/02 23:55
SorrowFollow:NO,他標題故意不改,小組長認為他有誠心認錯嗎? 06/03 18:02
※ 編輯: SorrowFollow 來自: 61.230.4.172 (06/06 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