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
2003「台灣采風」攝影比賽簡章內容
宗旨
為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在享受觀光資源之際,捕捉台灣自然、人文之美,
作品作為國內外觀光宣傳之用以宣揚台灣之美,促進我國觀光產業發展。
一、主辦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二、承辦單位
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
三、題材
台澎金馬地區之自然、人文景觀等宣傳台灣觀光相關題材。
四、作品規格
作品底片限正片(幻燈片),一律放大為長邊12英吋,短邊不限之彩色照片。作品不得
裝裱、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彩繪。參賽作品每人限十件,每件作品均需附報名表及
正片(幻燈片)母片(拷貝片不收),浮貼於作品背面,並須簽署報名表著作權讓與同
意書。
五、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六、收件地點
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地址:110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345號,電話:2349-1586,傳
真:2760-1112)
七、評審
由主辦單位成立評審委員會審議評選。
八、得獎公佈
一、評選結果將於觀光局網站公佈(網址:http://taiwan.net.tw),並通知得獎人。
二、未得獎作品以掛號退回。
九、錄取獎項及名額
金牌獎一名,獎金十萬元,獎狀乙面
銀牌獎二名,各得獎金五萬元,獎狀乙面
銅牌獎三名,各得獎金二萬元,獎狀乙面
優選六十件,各得獎金五千元,獎狀乙面
佳作一五○件,各得獎金二千元,獎狀乙面
(作品若未達標準者從缺)
附則
一、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若原作者提出異議時,取消得獎資格,獎牌
、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其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二、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
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管理使用機關為「交通部
觀光局」,本局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
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四、銅牌(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退件。
五、評審前若遇不可得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
責。
六、 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七、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
簡章及報名表請至觀光局網站(http://taiwan.net.tw)「最新消息」項下查詢
下載使用
http://taiwan.net.tw/jsp/Chn/html/news_event/
news_content.jsp?id=1238&date=04/23/2003
兩行要連起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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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150.170
※ 編輯: ciaboy 來自: 140.112.150.170 (07/09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