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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 2003「台灣采風」攝影比賽簡章內容 宗旨 為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在享受觀光資源之際,捕捉台灣自然、人文之美, 作品作為國內外觀光宣傳之用以宣揚台灣之美,促進我國觀光產業發展。 一、主辦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二、承辦單位 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 三、題材 台澎金馬地區之自然、人文景觀等宣傳台灣觀光相關題材。 四、作品規格 作品底片限正片(幻燈片),一律放大為長邊12英吋,短邊不限之彩色照片。作品不得 裝裱、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彩繪。參賽作品每人限十件,每件作品均需附報名表及 正片(幻燈片)母片(拷貝片不收),浮貼於作品背面,並須簽署報名表著作權讓與同 意書。 五、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止(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六、收件地點 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地址:110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345號,電話:2349-1586,傳 真:2760-1112) 七、評審 由主辦單位成立評審委員會審議評選。 八、得獎公佈 一、評選結果將於觀光局網站公佈(網址:http://taiwan.net.tw),並通知得獎人。 二、未得獎作品以掛號退回。 九、錄取獎項及名額 金牌獎一名,獎金十萬元,獎狀乙面 銀牌獎二名,各得獎金五萬元,獎狀乙面 銅牌獎三名,各得獎金二萬元,獎狀乙面 優選六十件,各得獎金五千元,獎狀乙面 佳作一五○件,各得獎金二千元,獎狀乙面 (作品若未達標準者從缺) 附則 一、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若原作者提出異議時,取消得獎資格,獎牌 、獎狀、獎金如數繳回。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其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二、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 三、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管理使用機關為「交通部 觀光局」,本局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 不另予通知及致酬。 四、銅牌(含)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件,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退件。 五、評審前若遇不可得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 責。 六、 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七、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 簡章及報名表請至觀光局網站(http://taiwan.net.tw)「最新消息」項下查詢 下載使用 http://taiwan.net.tw/jsp/Chn/html/news_event/ news_content.jsp?id=1238&date=04/23/2003 兩行要連起來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0.170 ※ 編輯: ciaboy 來自: 140.112.150.170 (07/09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