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之美攝影比賽
一、宗旨:為行銷本縣遊憩景點與觀光產業,並展現生態景觀、人文產業、民俗
風情及觀光活動之美,特舉辦本攝影比賽活動。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
三、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四、協辦單位:柯尼卡軟片.相機(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柯尾卡攝影學會
五、參加辦法:
(一)作品攝影期間:即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主題:彰化縣內有關觀光建設設施、建築、自然景觀、人文、民俗風情、及動
(植)物、生態、觀光活動等資源均可入鏡。
(三)作品規格:限用柯尼卡軟片及相紙沖洗成8*10吋之彩色照片。張數不限,不收
連作,每張作品均需附報名表及原稿底片,不得護貝、框裱、加色、格放、電腦合成
及彩繪等。每禎作品並附100字以內的文字說明。
(四)收件日期: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及
親自送達均不予受理(郵寄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收件者:彰化縣政府城
鄉發展局觀光課,並於信封正面書明「彰化之美攝影活動」。)。
(五)錄取名額及獎項:
(1)組別:
1.第一組-人文與產業組:觀光活動、人文、民俗風情及觀光產業等均可入鏡。
2.第二組-自然與景觀組:觀光建設設施、建築、自然景觀、動(植)物及生態等資源均可
入鏡。
(2)各組之錄取名額及獎項如下:
(1)金牌一名:獨得獎金陸萬元、獎牌一座。
(2)銀牌二名:各得獎金參萬元、獎牌一座。
(3)銅牌三名:各得獎金壹萬元、獎牌一座。
(4)優選十名:各得獎金參仟元、獎牌一座。
(5)佳作三十名:各得獎金壹仟元、獎狀一張。
(六)評審:成立評審委員會公開評選。
(七)得獎公佈:92年十月二十日。除通知得獎人外,並將得獎名單公告於本府網站
(www.chcg.gov.tw)。並擇期予以公開表揚,出版攝影集筆記書。
六、參賽作品權利歸屬說明:
(一)參賽作品一律不得要求退件,且比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
(二)參賽作品限未曾參加其他攝影比賽獲獎或公開發表,違者經查證屬實,得取消
得獎資格,獎位不遞補。如已領取獎項者,本府得追回原獎項。
(三)作品著作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賽,若盜用抄襲不實
及違反著作權者,除自負法律責任,並與本府無關外;就本府所受之一切損害賠償需
負責任,並取消得獎資格,獎金及獎狀一併繳回。
(四)凡未於著作權讓與同意書親自簽章或原稿底片未同時交寄者,喪失參賽資格。
(五)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所有,管理使用機關為「彰
化縣政府」,本府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使用之權
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本府得配合日後文宣運用,保留作品題名修改權。
(六)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比賽活動辦法之各項規定。
七、活動詳情,請洽本府城鄉發展局觀光課:陳明伶、郭文雄
聯絡電話:04-7222151轉5轉2053、04-7237650
【本報名表貼於參賽作品背面,每件作品限貼一張;本表可影印使用】
http://www.chhg.gov.tw/index/bulletion/bul1_02.asp?bull_id=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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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150.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