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吃飯看新聞
說教育部欲擬法律規範校園性侵害之類的
但是其中有一項是說「造成對方身心感到不舒服的追求」也要立法懲戒
我覺得這個條文應該會造成很大的迴響吧
畢竟每個人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力 但每個人感受侵擾的尺度又不同
那...判定標準何在?(天天打電話問候算嗎?)、證據如何取得?(徵信社?)
我個人是不太贊同立這個條文
畢竟這種事情通常都會在圈圈裡就自行解決(謠傳、排擠、孤立)
況且這種應該不算啥大帶誌 如果嚴重早就上法庭了
那學法律的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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