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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是沒在念這方面的東西啦 不過傳統中國法的思維是,凡事先立個規定在那邊給你看,要不要貫徹執行再說啦~~~~ 不過你說「造成對方身心感到不舒服的追求」這樣的規定,就跟「言語性騷擾」一樣, 都是很模糊的規定。不過「公然侮辱」又何嘗不是呢? 像這些規定,總會有他最核心、最清楚的部分,以及一大片周圍模糊的部份。要真的立法 過了,其實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條文雖然寫說「對方身心感到」,但是在認定時,大概還 是以一般人的感受作為標準。不會因為對方主觀表示「你讓我覺得不舒服」,你就被定罪 了。 而且在強調平等權的現在,這個規定的用語絕對是中性的,也就是說兩性都適用。但是就 像你會想到這個問題一樣,一般人可能還是抱著「應該是男追女」的想法吧~~~所以感覺 好像這個規定是衝著男生來的。 其實背後更基本的東西,應該還是人與人想處時如何彼此尊重的問題吧~~~ 再補充一個,你說的天天打電話的問題,如果對方都不曾有不悅之表示,就突然告你, 是無法成立的。不過如果對方已經跟你說你很煩,不要再打電話來了,那你照子就要放 亮點了,也許他掛完電話就去買錄音機了~~~唉呀,反正沒那麼嚴重啦..... ※ 引述《yinda ( )》之銘言: : 今天中午吃飯看新聞 : 說教育部欲擬法律規範校園性侵害之類的 : 但是其中有一項是說「造成對方身心感到不舒服的追求」也要立法懲戒 : 我覺得這個條文應該會造成很大的迴響吧 : 畢竟每個人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力 但每個人感受侵擾的尺度又不同 : 那...判定標準何在?(天天打電話問候算嗎?)、證據如何取得?(徵信社?) : 我個人是不太贊同立這個條文 : 畢竟這種事情通常都會在圈圈裡就自行解決(謠傳、排擠、孤立) : 況且這種應該不算啥大帶誌 如果嚴重早就上法庭了 : 那學法律的有何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0.45 ※ 編輯: aaliang 來自: 140.112.150.45 (04/16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