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是沒在念這方面的東西啦
不過傳統中國法的思維是,凡事先立個規定在那邊給你看,要不要貫徹執行再說啦~~~~
不過你說「造成對方身心感到不舒服的追求」這樣的規定,就跟「言語性騷擾」一樣,
都是很模糊的規定。不過「公然侮辱」又何嘗不是呢?
像這些規定,總會有他最核心、最清楚的部分,以及一大片周圍模糊的部份。要真的立法
過了,其實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條文雖然寫說「對方身心感到」,但是在認定時,大概還
是以一般人的感受作為標準。不會因為對方主觀表示「你讓我覺得不舒服」,你就被定罪
了。
而且在強調平等權的現在,這個規定的用語絕對是中性的,也就是說兩性都適用。但是就
像你會想到這個問題一樣,一般人可能還是抱著「應該是男追女」的想法吧~~~所以感覺
好像這個規定是衝著男生來的。
其實背後更基本的東西,應該還是人與人想處時如何彼此尊重的問題吧~~~
再補充一個,你說的天天打電話的問題,如果對方都不曾有不悅之表示,就突然告你,
是無法成立的。不過如果對方已經跟你說你很煩,不要再打電話來了,那你照子就要放
亮點了,也許他掛完電話就去買錄音機了~~~唉呀,反正沒那麼嚴重啦.....
※ 引述《yinda ( )》之銘言:
: 今天中午吃飯看新聞
: 說教育部欲擬法律規範校園性侵害之類的
: 但是其中有一項是說「造成對方身心感到不舒服的追求」也要立法懲戒
: 我覺得這個條文應該會造成很大的迴響吧
: 畢竟每個人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力 但每個人感受侵擾的尺度又不同
: 那...判定標準何在?(天天打電話問候算嗎?)、證據如何取得?(徵信社?)
: 我個人是不太贊同立這個條文
: 畢竟這種事情通常都會在圈圈裡就自行解決(謠傳、排擠、孤立)
: 況且這種應該不算啥大帶誌 如果嚴重早就上法庭了
: 那學法律的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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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aliang 來自: 140.112.150.45 (04/16 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