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bird (陽光月影)
看板Law-Pingpong
標題Re: [疑問] 這個到底叫什麼?
時間Tue Sep 19 14:39:21 2006
※ 引述《yinda ( )》之銘言:
: ※ 引述《riverbird (陽光月影)》之銘言:
: : 學者所謂的義憤係指
: : 「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故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 : 公憤,依照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很或激憤難忍者。」
: : 實務上認為,若客觀上不存在足以引起公憤之事實,行為人係因私仇而生憤怒,
: : 則無義憤可言。
: 抱歉
: 延伸一下這個議題
: 今天倒扁的那群人的目的及手段適用於「義憤」這兩個字嗎?
: 那所謂挺扁的那群人如果傷人也可適用「義憤」這兩個字嗎?
: 照這樣看起來 似乎沒有「法律」支持的任何傷人行為
: 都無法稱為義憤這兩個字對吧?
是的,只要不是因為對方有可歸責事由(不義行為),且此行為可以引起公憤,
(這邊講的是破壞現有法律制度,也就是法律上的公憤,非一般所謂公憤)
都不會構成義憤。
這個條文,實務上使用時,構成要件是挺嚴苛的。
有興趣的話可以找相關判例來看看。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輸入"義憤傷害"檢索)
: 那我再提出一項問題
: 有許多人知法犯法 專門鑽法律漏洞 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流氓
: 不知道是不是有學界有相關討論默許或認同「非法正義」?
: 例如邱X、X液之輩...
這個喔,基本上這個牽涉很廣~比較類似法哲學的面向。
我想亮爺應該會比我清楚。
在這裡還是不要班門弄斧好了XD
: : 一般來說,這條在使用上,大多是使用在通姦的狀況。
: : 也就是說,有婚姻關係存在時,才有「足以引起公憤」之行為存在。
: : 因為婚姻制度係為一法律制度,大家必須加以遵守與尊重,故若有違反或是意圖
: : 破壞時,始會有「公憤」存在。
: : 我想法官應該是指既然尚未有婚姻關係存在,則不能構成足以引起公憤之事實吧!
: : 所以這個不能構成義憤殺人....喔不,是義憤傷害= =.......
: : --------------------以下為亂亂講之分隔線-------------------------------
: : 不過我覺得如果是我,我應該會把那個女的幹掉丟到海裡去....
: : 畢竟我覺得這真的還挺誇張的。
: : 不過如果那個女的是很放浪形骸的那一種的話,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 : 我想我應該也不會衰小到去喜歡那種女生吧....
: 兔哥
: 你算不錯了 只會扁女的
: 我會兩個一起扁...
: 況且...現在很多女生根本無法從表面行為看出他到底是怎樣一個人...
: (男生也一樣,女性主義者不要出來戰我)
: 你只能用賭的...
賭錯了怎麼辦?
沒怎麼辦,自己回家蓋棉被哭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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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在路邊的水,即使結冰,依然晶瑩。
落在心裡的淚,即使散去,依然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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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7.121.237
推 aaliang:「非法正義」看起來似乎牽涉到法跟正義的關係..好複雜... 09/19 16:44
→ aaliang:如果稍微限縮的話,似乎也可以是實證法與自然法的關係 09/19 16:46
→ aaliang:所以涉及對「法」的定義是什麼吧... 09/19 16:47
推 yinda:好複雜~我只是單純想說看到欠揍的人玩弄法律~ 09/19 17:09
→ yinda:我想蒙著臉揍他而已...>< 不然在「法律上他無罪」沒被制裁 09/19 17:11
→ yinda:看了奇蒙子很不爽...哈 09/19 17:11
推 riverbird:欠揍的人是因為天生欠揍還是因為玩弄法律才欠揍? 09/20 01:33
推 riverbird:像我可能就比較屬於那種天生欠揍的類型.... 09/20 01:34
推 riverbird:我想達叔講的應該是"惡法亦法或非法"的問題吧.... 09/20 01:35
推 riverbird:阿,沒看清楚,樓上推錯了,自爆! 09/20 01:36
→ alexhss:一個人要參加很多社團也是很辛苦的 09/20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