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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nda ( )》之銘言: : ※ 引述《riverbird (陽光月影)》之銘言: : : 學者所謂的義憤係指 : : 「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故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 : 公憤,依照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很或激憤難忍者。」 : : 實務上認為,若客觀上不存在足以引起公憤之事實,行為人係因私仇而生憤怒, : : 則無義憤可言。 : 抱歉 : 延伸一下這個議題 : 今天倒扁的那群人的目的及手段適用於「義憤」這兩個字嗎? : 那所謂挺扁的那群人如果傷人也可適用「義憤」這兩個字嗎? : 照這樣看起來 似乎沒有「法律」支持的任何傷人行為 : 都無法稱為義憤這兩個字對吧? 是的,只要不是因為對方有可歸責事由(不義行為),且此行為可以引起公憤, (這邊講的是破壞現有法律制度,也就是法律上的公憤,非一般所謂公憤) 都不會構成義憤。 這個條文,實務上使用時,構成要件是挺嚴苛的。 有興趣的話可以找相關判例來看看。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輸入"義憤傷害"檢索) : 那我再提出一項問題 : 有許多人知法犯法 專門鑽法律漏洞 也就是所謂的法律流氓 : 不知道是不是有學界有相關討論默許或認同「非法正義」? : 例如邱X、X液之輩... 這個喔,基本上這個牽涉很廣~比較類似法哲學的面向。 我想亮爺應該會比我清楚。 在這裡還是不要班門弄斧好了XD : : 一般來說,這條在使用上,大多是使用在通姦的狀況。 : : 也就是說,有婚姻關係存在時,才有「足以引起公憤」之行為存在。 : : 因為婚姻制度係為一法律制度,大家必須加以遵守與尊重,故若有違反或是意圖 : : 破壞時,始會有「公憤」存在。 : : 我想法官應該是指既然尚未有婚姻關係存在,則不能構成足以引起公憤之事實吧! : : 所以這個不能構成義憤殺人....喔不,是義憤傷害= =....... : : --------------------以下為亂亂講之分隔線------------------------------- : : 不過我覺得如果是我,我應該會把那個女的幹掉丟到海裡去.... : : 畢竟我覺得這真的還挺誇張的。 : : 不過如果那個女的是很放浪形骸的那一種的話,那我就無話可說了。 : : 我想我應該也不會衰小到去喜歡那種女生吧.... : 兔哥 : 你算不錯了 只會扁女的 : 我會兩個一起扁... : 況且...現在很多女生根本無法從表面行為看出他到底是怎樣一個人... : (男生也一樣,女性主義者不要出來戰我) : 你只能用賭的... 賭錯了怎麼辦? 沒怎麼辦,自己回家蓋棉被哭就是了........ -- 攤在路邊的水,即使結冰,依然晶瑩。 落在心裡的淚,即使散去,依然清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21.237
aaliang:「非法正義」看起來似乎牽涉到法跟正義的關係..好複雜... 09/19 16:44
aaliang:如果稍微限縮的話,似乎也可以是實證法與自然法的關係 09/19 16:46
aaliang:所以涉及對「法」的定義是什麼吧... 09/19 16:47
yinda:好複雜~我只是單純想說看到欠揍的人玩弄法律~ 09/19 17:09
yinda:我想蒙著臉揍他而已...>< 不然在「法律上他無罪」沒被制裁 09/19 17:11
yinda:看了奇蒙子很不爽...哈 09/19 17:11
riverbird:欠揍的人是因為天生欠揍還是因為玩弄法律才欠揍? 09/20 01:33
riverbird:像我可能就比較屬於那種天生欠揍的類型.... 09/20 01:34
riverbird:我想達叔講的應該是"惡法亦法或非法"的問題吧.... 09/20 01:35
riverbird:阿,沒看清楚,樓上推錯了,自爆! 09/20 01:36
alexhss:一個人要參加很多社團也是很辛苦的 09/20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