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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請辭小組長了, 在剩餘的時間內 (其實一直是這樣地處理的) , 我管理組務的原則 將採不告不理. 雖然個人在其他看板有看到一些關於本小組組務的文章, 但是, 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以及, 不能以除共所周知 (common knowledge) 外於個人在判決時自我在心中生成證據, 所以, 未依程序於本小組完成相關說明者, 以本小組小組長的身分, 我將不予理會. 以上, 請各位使用者知悉. ninmi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8.79.1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Service/M.1414025929.A.2F3.html ※ 編輯: ninmit (116.228.79.134), 10/23/2014 08:5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