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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verman (龢為貴)》之銘言: : 黑哥叫我PO在這裡的XDDDDDDD : 以後這裡可以拿來當功課板XD : 李茂生刑分講義(下)P.294的自行墮胎罪那邊 : 提到「以他法墮胎」的行為類型 : 在這邊 討論「被孕婦唆使的它人墮胎行為」 : 於此,pd認為: : 孕婦是自行墮胎,而加工者的罪責因本罪為責任身份,所以會成立加工墮胎, : 兩者為共同正犯關係。 這句話看起來很怪,感覺混淆另外立289的理由跟構成289的情形,會成立加工墮胎罪, 是因為符合了289的構成要件 那麼我的疑問是: : 若照茂生師的說法,孕婦成立加工墮胎之共同正犯,那麼孕婦的罪數問題該如何解決? : 是289、288數罪併罰,還是吸收一罪?或者想像競合? : 還是孕婦以288第二項處理之,加工墮胎者以289處理之? 怎麼看都是只有一個墮胎歷程,依題議該也只侵害了一個(次)墮胎罪章所要 保護的法益,只是這邊有兩個行為人的行為參予,一個是孕婦唆使他人墮胎,一個 是他人得囑託墮胎(可能是醫學墮胎可能是正拳攻擊打到澇ㄊㄟ),從孕婦的角度出發, 對她而言它的行為從頭到尾都是一個,就是288第一項,舉共同殺人來說明,甲乙共 同殺丙(甲桶一刀乙補一裂頭腳),甲跟乙都只成立一個殺人罪沒有競合的問題,這邊因 為墮胎的特殊性而有不同的立法規定(涉及共同正犯的爭議),但就是一個墮胎二個人 參與,這二個人要如何論罪的問題,對他們個別而言都是只有一個行為共同侵害一個 法益,所以你要說孕婦的教唆他人墮自己的胎構成288一項與289的共同正犯,兩罪競合 ,我想有點怪怪低這就像共同殺人罪,甲成立殺人罪與乙的殺人罪的共同正犯兩罪競合 (很怪八),且孕婦能不能構成289我想本身就很有得討論了 以上是一些睡不著的不成熟想法,還請刑法組的黑哥惠予撥亂返正 : 那邊老師的法益沒有做清晰的討論,讓我有點搞混了 : 望板上諸位前輩助小弟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72.106
riverman:推,勛哥細膩剖析。 04/26 09:16
riverman:其實我的想法跟勛哥很像耶...... 04/26 09:17
riverman:這邊如果要用單純一罪來看,確實應先討論288、289的關係 04/26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