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Debat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中選會禁止選民進入投票穿著或掛著 「支持公投」「反對公投」之標章有無侵犯人民言論自由 我方是不認為中選會有侵犯到人民的言論自由的,我們要強調的是 若中選會採此種動作是一種限制而不是侵犯,侵犯與限制是不同的. 所謂的侵犯是指政府在不合理的狀態下,無依照憲法法律的規定以至於人民權利受損. 但限制是指政府依法行事,合於比例原則所做出的行政命令. 再來看看中選會為何會做出這種決定?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六條 (競選活動期間)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 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可知其投票當天是禁止任何政治宣傳活動的, 但今日的選舉我們可發現一旦貼上支持公投或拒投公投的貼紙無疑是有某種程度的泛藍 或泛綠傾向,而避免此種政治表態影響總統大選,及暗示性的宣傳活動,中選會應限制之. 又公投法48條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軒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公投法不允許人民干擾他人投票. 而中選會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以符合限制的定義? 在適宜性方面,中選會是有權利做出此種行政命令並限制人民. 這個限制公投貼紙的措施無疑是達成中選會避免政治表態的最佳方式. 在必要性方面,在一切適宜的措施中限制公投貼紙是最佳且唯一的方式. 至於狹義比例性,如果我們限制了人民這項動作, 會對人民有任何損失嗎?不會,完全不會有任何損失的存在. 但在正方的狀態下不限制人民公投貼紙會帶來什麼後果? 我們都知道投票應以秘密,不記名方式進行,若選民主動表明拒領或支持公投 無疑有某種129之明文規定程度的泛藍或泛綠傾向,形 同政治表態,而違反無記名投票之精神. 嚴重打擊了憲法129之規定~ 反方論點: 1限制與侵犯不同 2總統選舉罷免法36條 3公投法48條 4符合比例性 5攻擊正方侵害法益… ……………. 1侵犯與限制的定義達到共識 2公投貼紙與政治傾向的關聯…..首質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2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