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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ghtman (我愛法辯隊)》之銘言: : 包子 : 你這學期是修林秀雄的繼承嗎 : 可以問你一下 : 林秀雄上課的時候 : 說到繼承回複請求權1146的時候 : 他認為真正繼承人不可以向第三人主張1146 : 他理由為何 : 妳可以幫學長查一下共筆嗎? 你的問題實在是太籠統了啦 舉一下例子 這樣大家比較清楚 照你的寫法 真正繼承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1146,那要向誰主張阿??? 問題主要的關鍵在於你「沒有定義」誰叫做第三人 1146的適用主體是真正繼承人 對象是 1.僭稱自己是繼承人之人 2.自己是真正繼承人,但是否認其他真正繼承人之人 這裡應該沒有爭議才是 釋字第437號前斷說的很清楚,那其實是移植於實務見解 你設計一下案例大家討論看看 如果這學說見解只是「聽說」來的,建議就把它忘掉 畢竟只是「傳聞見解」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5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