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ightman (我愛法辯隊)》之銘言:
: 包子
: 你這學期是修林秀雄的繼承嗎
: 可以問你一下
: 林秀雄上課的時候
: 說到繼承回複請求權1146的時候
: 他認為真正繼承人不可以向第三人主張1146
: 他理由為何
: 妳可以幫學長查一下共筆嗎?
你的問題實在是太籠統了啦
舉一下例子
這樣大家比較清楚
照你的寫法
真正繼承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1146,那要向誰主張阿???
問題主要的關鍵在於你「沒有定義」誰叫做第三人
1146的適用主體是真正繼承人
對象是 1.僭稱自己是繼承人之人
2.自己是真正繼承人,但是否認其他真正繼承人之人
這裡應該沒有爭議才是
釋字第437號前斷說的很清楚,那其實是移植於實務見解
你設計一下案例大家討論看看
如果這學說見解只是「聽說」來的,建議就把它忘掉
畢竟只是「傳聞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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