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uanhsuan ()》之銘言:
: : 這樣大家比較清楚
: : 照你的寫法
: : 真正繼承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1146,那要向誰主張阿???
: : 問題主要的關鍵在於你「沒有定義」誰叫做第三人
: : 1146的適用主體是真正繼承人
: : 對象是 1.僭稱自己是繼承人之人
: : 2.自己是真正繼承人,但是否認其他真正繼承人之人
: 3.表現繼承人--不是繼承人 但是外表看起來像是繼承人
: 例如兒子住在美國的獨居老人甲,她的鄰居乙每天照顧她
: 乙就是表現繼承人
: 4.沒有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無權占有遺產
: -------
: 多加兩個對象
唉呀呀
被小學妹糾正啦
補充說明一下吧
其實不是學妹你說的這樣喔
去看看釋字第437號
就可以知道能主張1146有兩個要件
簡單說:
「否認」繼承權,此其一
「占有遺產」,此其二
(詳細說明請自行參閱釋字437)
所以你說的態樣都不對喔
就只能單純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
還有,是表「見」繼承,不是表「現」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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