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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ghtman (我愛法辯隊)》之銘言: : ※ 引述《fightman (我愛法辯隊)》之銘言: : : 包子 : : 你這學期是修林秀雄的繼承嗎 : : 可以問你一下 : : 林秀雄上課的時候 : : 說到繼承回複請求權1146的時候 : : 他認為真正繼承人不可以向第三人主張1146 : : 他理由為何 : : 妳可以幫學長查一下共筆嗎? : 第三人是指僭稱繼承或表現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 ^^ 表「見」繼承----------這種錯誤跟「過失殺人」有異曲同工之妙 : 就是林秀雄1146的十大爭點中的第6還第7個爭點吧ꠊ: 甲死,其子乙在國外,由同居人丙僭稱繼承,丙把甲之遺產處分給 : 第三人丁。問以可否對丁主張1146,丁善惡意有何不同? 阿.....1146還有十大爭點喔 我只知道2.3個ㄟ 那我想 我的答案應該會是錯的 因為內容實在是簡單的可以... 所以,能否把妳的答案PO出來大家再討論阿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一、丙是同居人,並非繼承人,故就繼承財產而言,屬無權占有人,其對繼承財產之處分 自屬「無權處分」無疑。 二、依題意而言,丙就繼承財產應已為必要之登記(繼承登記以及移轉登記),否則移轉 不動產之契約皆因欠缺第758.759條「特別生效要件」而無效,與丁善惡意無涉,合先 敘明。 三、承上,若丁為善意,則就受讓之財產,依據第801.948以及土地法43條「善意取得」之 乙對丁並沒有權利得以主張。 四、設丁為惡意,則不能主張善意取得。若丁「占有」財產,並且「否認」乙之繼承權, 乙得對之主張1146 ; 反之,上開兩條件未能同時具備者,則乙僅得對丁主張767。 錯了不要罵我 這一切都只是簽名檔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3.22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