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hsuanhsuan:我想我大概了解了^^" 謝謝學長囉~~ 61.228.78.106 06/06
※ 引述《hsuanhsuan ()》之銘言:
: ※ 引述《MAMAPING (萍妹妹)》之銘言:
: : 唉呀呀
: : 被小學妹糾正啦
: : 補充說明一下吧
: : 其實不是學妹你說的這樣喔
: : 去看看釋字第437號
: : 就可以知道能主張1146有兩個要件
: : 簡單說:: : 「否認」繼承權,此其一
: : 「占有遺產」,此其二
: : (詳細說明請自行參閱釋字437)
: : 所以你說的態樣都不對喔
: : 就只能單純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
: : 還有,是表「見」繼承,不是表「現」繼承。
: 阿阿阿 那個第四點應該是沒有的 抱歉^^"
: 可是阿
: 學長阿 林秀雄說表見繼承人也可以ㄝ.....(月旦法學教室第十期 還有上課共筆)
: 我想阿 437解釋指的是要件嗎??是全部的情況嗎?
: 還是只是其中的兩個種類 或是系爭案件中的例子阿??
: 不懂不懂~~~~(搖頭)
我們先來想一下,「表見代理」是怎樣的情況
再以此來推論「表見繼承」,好嗎?
表見代理有幾個要件
A:外觀上為了「代理」行為...............不然就可能是無權處分啦
B:代理欠缺授權.................表見代理本質上也是「無權代理」
C:行為人有公信外觀
..........................應該沒有其他要件了吧(懷疑自己中)
那接下來我們就來討論一下啥叫做「表見繼承」
A:外觀上為了「繼承」行為........例如說已經辦理繼承登記
B:繼承欠缺依據...................說簡單點就是「他沒有資格繼承」
C:繼承人有公信外觀..............例如違反真實血緣收養原則的「養子」繼承了遺產
那表見繼承有沒有1146的適用呢?符不符合釋字437的兩項要件檢測呢?
第一個要件是:「否認」繼承權
表見繼承當然有符合這個要件,因為就表見繼承人已經登記繼承的部分,實際上就
發生排他的效力。例如本來就只有兩兄弟分財產,結果有一個人主張他是養子,也一起
去辦理了繼承登記,那之後財產要怎樣分?如果那人真是養子,就大家一人1/3,不給他
1/3,他還能去法院告狀,對兩兄弟提出給付之訴。所以說啦,在表見繼承人自己主張的
「應繼份」內,法律上已經發生「排他」的效力,意即「否認」其他繼承人在上開範圍
之內的「繼承權」。
第二個要件是:「占有遺產」,這必須個案認定。
看到這邊應該會得出一個結論
我們當然可能對表見繼承人主張1146
那我之前怎沒有把他分類呢??
理由很簡單,因為表見繼承是「僭稱繼承人」的一種態樣,所以我沒有另列。
那我又為何說你的例子可能有錯??
因為如果像你所舉的例子「只是」單純照顧老先生,是可能生出任何糾紛的
也不會讓那位鄰居變成表見繼承人,當然更不可能動用到1147。因此,你下的標題
沒有問題,是例子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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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些我自以為對的看法
不至於混淆了你既有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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