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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eoieo (被='=!遺棄的小嚴)》之銘言: : ※ 引述《MAMAPING (被電久就麻痺了)》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尚修學長 : : 時間: Sun Oct 17 19:02:06 2004 : : 我不是不想要早一點睡覺 : : 我是有「失眠」的症頭 : : 至於會不會爆肝阿 : : 我想那是遲早的事情 : : 常常有那種連續七八天平均每天沒有睡超過五小時 : : 然後頭很漲很脹,眼睛快要掉出來的感覺 : 會嚇到女朋友吧 : : 目前沒有再念研究所的東西,所以不會累 : : 不過昨天上來搬家倒是頂累的 : : 要上哪一種課? : : 辯論的還是法律的? : (獅子開小口) 都要 1. 那我們組讀書會的時候 找學長當指導 妳現在大二,那課程部分,基本的 刑法分則以及民法部分應該可以。 : 2. 上系辯的社課會請學長替我們安排上課內容 : 學長自由發揮 : 因為我本身主要是想看學長當老師的樣子而已 : 並且讓學弟妹學到有趣的辯論 ㄎㄎ,我當老師的樣子,應該就是 在帶辯論的樣子吧。學業上的老師比較有趣 畢竟你們現在的課業部分我沒有很認真的去 唸過,都是當完兵之後很技巧的略讀,so期 帶有教學相長的可能。至於辯論,ㄟ,那是 很即興的感覺,比較沒有辦法「教」,不過 如果我回去看你們的時候,歡迎多討論。 : ps 如果可以開大口的話 可以請碩志學長 雯華學姊 相信我,他們會裝作沒有看到 : 也替我們上課嗎 因為梓榕學姊和耀庭學長唸大四壓力很大 : 恐怕不能像以前一樣幫我們上社課了 : : 基本是我的辯論流派是「本能辯論派」 : : 我理論部分知道的東西不多 : : 上課應該以聊天、講八卦居多吧 : 學長的專長即在於此阿 可以激發我們的想像力和幽默感 : : 至於我的法律流派是 : : 「閒散法學派」為本,「高點補習派」為幹,最後輔以「求神問卜派」 : : 所以,有問題大家一起討論看看是沒有問題啦 : : 不過我真的不保證我說的一定是對的 : 很務實耶 : 目前我屬於九流最下 : : 好啦,說正題吧 : : 如果妳個人有問題,就留言給我(MSN:kaba25@hotmail.com)或寫信給我 : : 我會盡量回覆。 : : 這樣可以嗎? : 謝謝學長 : 那可以在此問個問題嗎 : 關於強制猥褻罪與強制罪的區別 : 之前看到學林分科刑法中的"判例"中 : 甲男持刀強迫乙女觀賞其手淫 : 構成強制罪而非強制猥褻罪 : 而強迫乙女為自慰行為則構成強制猥褻罪 : 其實還蠻奇怪的 : 因為強制猥褻罪中的構成要件應該上處兩種情形都應該構成要件該當 : 不知道到底有何不同 實務的認定相當凌亂,基本上限在這兩個應該都會被認定為「強制猥褻」才是 強制罪相較於其他法文中有「強暴、脅迫...等等相類字眼」的條文 皆屬於「普通規定」,依據「特別關係」應優先是用他法條,舉「強盜罪」為例 正是如此。所以林山田老師的書上就會說,強盜行為同時成立強盜罪以及強制罪 但是,兩罪之間不是想像競合關係,而是「特別關係」,應僅論以「強盜罪」。 那回過來看上面這兩個例子,基本上「猥褻」的意思就是指「主觀上出於滿足性 慾之心態,客觀上為足引起一般人羞恥感覺之行為」(其實有說跟沒有說一樣啦) 這是標準的「主客觀混合說」適例。WELL 那依據這樣的標準去檢視前揭兩案例, 應該都能得出行為人涉犯「強制猥褻罪」的結論才是。 舉個簡單的小例子去推想一下,一般我們所謂的「風衣遛鳥俠」,他們犯哪一種罪? 就是「公然猥褻」對吧,所以說「純粹透氣遛遛鳥」都是「猥褻」行為,那「手淫」 的行為顯係重度行為,自屬於「猥褻」無疑。 妳說的那個判例我再去看看,基本上我這次上台北竟然把我的法條遺落在台中,所以 現在寫啥東西都是「直覺」,參考看看就好。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