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Debat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問題之所在』~~~何謂刑法第三三九條所稱之「詐術」 我想要跟大家討論的問題,如果抽象成法律文字的話,係以下的敘述: 「行為人並未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之資訊,然其明知將使他人陷於錯誤 ,是否仍該當於詐欺罪中所稱之『詐術』?進而若以上開手段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物交付者,是否即該當於詐欺罪?」 引號之內所描述的一連串行為,最後是不是要將行為人以「詐欺罪」相繩 顯然只有一個爭點,就是到底有沒有「詐術」的存在~~~應該同意這樣的 「爭點協議整理」吧!! 當然,並沒有人因為看完那篇文章,很體貼的主動請我吃飯喝酒,解解悶 申言之,沒有人因為我的行為而給付財物給我(其實這是最遺憾的部分) 我的行為自然不會該當詐欺罪~~ 惟討論重心實已跳脫我的行為本身,而進入「詐術」此一「法條構成要件」 「解釋論」的範疇為是。 二、學說見解 1、狹義說: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可能」 (黃榮堅,刑法問題,頁八一;林東茂,知識論,頁一二0。) 2、廣義說:詐術係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認知可能之手段皆屬之。」(甘添貴,體 系二,頁二八二。) 三、實務見解:實務上多數判決例,並未直接就詐術為積極定義,惟觀案件基礎事實,所 謂詐術之態樣多以偽造契約(二九上二一一八號例)、變造借條(二九上 九九0例)、謊稱車輛必須送監理站維修(六六台非一四五例)、偽造肉 品檢驗及格戳章(六八台上六五例)等等,是以詐術之意涵於多數案件中 確屬於「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 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 用他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二四年 上字四五一五號判例即對詐術之認定採取「廣義之見解」。 四、管見:以後再寫吧,反正管見不重要,學爭及實務已經粗略整理出來了,不過實在是 懶得沒去查各說理由(唉,我又不是刑法組的)。呼,都已經四點了為啥一絲睡 意也沒有阿,~爆肝~的陰影揮之不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議各位討論法律問題之前 要先明白把問題點挑出來 然後先從「解釋論」出發去解決問題 解釋論的思考方式 第一、一定要先從現行法為依據,不要一開始就天馬行空的解釋起來。 第二、整理學說(內國見解及外國相近立法例)、實務見解及其理由依據。 第三、提出取捨上開不同見解之「價值標準」(可能是立法目的之達成,可能是體系完整 性,或其他價。) 第四、依步驟三中所確立之價值,做出自己的選擇,並公開自己的心證推論過程。 如果,你發現問題在窮盡解釋論中各種可能(限縮或擴張解釋、類推適用,准用,法 類推等等手段)後,或是依該法之性質無法適用部分法律解釋方法(如刑法)導致問題無 法解決時,就必須進到第二部分,也就是「立法論」的層次 立法論的思考方式 第一:參酌外國近似立法例之處理方法 第二:依解釋論步驟三中所選取之價值進行多數立法例之取捨。這部分同解釋論步驟四。 第三:將外國立法例予以「本土化」,以融入本國現行法律體制。(立法論特有部分,也 是難度最高的地方,弄得不好就會像現在的某刑訴法一樣,遭到四不像之譏) 以上整理自林秀雄、楊淑文老師課授,若有未盡及誤會之處,本人概不負責 !! ※ 引述《maryjuana (說話是我的原罪)》之銘言: :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銘言 : : 學長原諒我考完的懶惰 : : 在我還沒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 我記得詐欺當中 : : 好像有個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錯誤"之中 : : 如果這是唯一的要件的話 : : 那學長真是相當成功orz...... : : 而且我覺得 : : 使人限於錯誤是重要的結果 : : 至於手段是謊言或是事實 我覺得並非重要 : : ============================================================= : : 好 如果回到這邊的討論 : : 學長已經有故意了 實害也發生了 : : (真是丟臉翻了orz)] : : 我覺得中間的部分當然要看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當然就只好怪我笨 : : 不過如果葦怡也是一般人的話 : : (學長應該不敢說不吧^^) : : 顯然是無法判斷 : : 所以陷於錯誤也不是我的錯呀>"< : : 好吧 : : 以上是管見.....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要討論是不是詐欺罪當然是整個構成要件都要檢討 : 所以在學長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沒有這個罪的問題了吧? : 為什麼要討論這些other than"詐術"的東西 : 是因為我覺得如果不是這些要件一起用的話 : 感覺單純的"詐術"不能夠怎麼去非難他 : 像我個人常常神經大條 頭腦忘了帶出門 又很容易相信別人 : 所以很容易就會搞不清楚別人是開玩笑還是什麼 就會被騙被耍>"< : 但這種時候也許自尊或是什麼不太有實質利益的東西會有傷害(這當然也值得討論,但not here) : 我們在法律的評價上感覺就不會去重視這樣的"詐欺"行為 : 所以 不才以為(ps.很想知道"管見以為"的典故:p) : 是不是詐術 看那個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 也許跟賈公說的一樣 以一般人會不會真的都陷於錯誤而言 :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強調的東西嗎??<--疑惑) : 然而如果在沒有真正實害發生的時候 : 所謂的"詐術"好像沒有什麼法律上值得討論的實益 : 所以啊 學長一向是說話高手 : 被錯誤的引導表示學長也的確能夠知道系辯學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 知道基於我們對學長忠誠信奉的立場 我們永遠只會往關心的方向去想 : 所以被騙到是當然的啦:p : 最後還是要恭賀碩志學長和尚修學長 : 今年是法辯豐收的一年 : 也非常期待將來有機會到法院旁聽兩位對簿公堂(..好像不太對..)的情景 : ^^b ※ 引述《maryjuana (說話是我的原罪)》之銘言: :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銘言: : : 學長原諒我考完的懶惰 : : 在我還沒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 我記得詐欺當中 : : 好像有個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錯誤"之中 : : 如果這是唯一的要件的話 : : 那學長真是相當成功orz...... : : 而且我覺得 : : 使人限於錯誤是重要的結果 : : 至於手段是謊言或是事實 我覺得並非重要 : : ============================================================= : : 好 如果回到這邊的討論 : : 學長已經有故意了 實害也發生了 : : (真是丟臉翻了orz) : : 我覺得中間的部分當然要看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當然就只好怪我笨 : : 不過如果葦怡也是一般人的話 : : (學長應該不敢說不吧^^) : : 顯然是無法判斷 : : 所以陷於錯誤也不是我的錯呀>"< : : 好吧 : : 以上是管見.....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要討論是不是詐欺罪當然是整個構成要件都要檢討 : 所以在學長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沒有這個罪的問題了吧? : 為什麼要討論這些other than"詐術"的東西 : 是因為我覺得如果不是這些要件一起用的話 : 感覺單純的"詐術"不能夠怎麼去非難他 : 像我個人常常神經大條 頭腦忘了帶出門 又很容易相信別人 : 所以很容易就會搞不清楚別人是開玩笑還是什麼 就會被騙被耍>"< : 但這種時候也許自尊或是什麼不太有實質利益的東西會有傷害(這當然也值得討論,但not here) : 我們在法律的評價上感覺就不會去重視這樣的"詐欺"行為 : 所以 不才以為(ps.很想知道"管見以為"的典故:p) : 是不是詐術 看那個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 也許跟賈公說的一樣 以一般人會不會真的都陷於錯誤而言 :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強調的東西嗎??<--疑惑) : 然而如果在沒有真正實害發生的時候 : 所謂的"詐術"好像沒有什麼法律上值得討論的實益 : 所以啊 學長一向是說話高手 : 被錯誤的引導表示學長也的確能夠知道系辯學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 知道基於我們對學長忠誠信奉的立場 我們永遠只會往關心的方向去想 : 所以被騙到是當然的啦:p : 最後還是要恭賀碩志學長和尚修學長 : 今年是法辯豐收的一年 : 也非常期待將來有機會到法院旁聽兩位對簿公堂(..好像不太對..)的情景 : ^^b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26.237
cwy0317:學長借轉唷^^ 61.220.124.127 01/15
MAMAPING:不要借去法律相關版上嘿 ~"~ 61.230.126.237 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