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MAPING (被電久就麻痺了)
看板LawDebate
標題Re: 很抱歉,我無法信守對你的諾言
時間Sat Jan 15 04:05:17 2005
一、『問題之所在』~~~何謂刑法第三三九條所稱之「詐術」
我想要跟大家討論的問題,如果抽象成法律文字的話,係以下的敘述:
「行為人並未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之資訊,然其明知將使他人陷於錯誤
,是否仍該當於詐欺罪中所稱之『詐術』?進而若以上開手段使人將本
人或第三人物交付者,是否即該當於詐欺罪?」
引號之內所描述的一連串行為,最後是不是要將行為人以「詐欺罪」相繩
顯然只有一個爭點,就是到底有沒有「詐術」的存在~~~應該同意這樣的
「爭點協議整理」吧!!
當然,並沒有人因為看完那篇文章,很體貼的主動請我吃飯喝酒,解解悶
申言之,沒有人因為我的行為而給付財物給我(其實這是最遺憾的部分)
我的行為自然不會該當詐欺罪~~
惟討論重心實已跳脫我的行為本身,而進入「詐術」此一「法條構成要件」
「解釋論」的範疇為是。
二、學說見解
1、狹義說: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可能」
(黃榮堅,刑法問題,頁八一;林東茂,知識論,頁一二0。)
2、廣義說:詐術係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認知可能之手段皆屬之。」(甘添貴,體
系二,頁二八二。)
三、實務見解:實務上多數判決例,並未直接就詐術為積極定義,惟觀案件基礎事實,所
謂詐術之態樣多以偽造契約(二九上二一一八號例)、變造借條(二九上
九九0例)、謊稱車輛必須送監理站維修(六六台非一四五例)、偽造肉
品檢驗及格戳章(六八台上六五例)等等,是以詐術之意涵於多數案件中
確屬於「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
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
用他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二四年
上字四五一五號判例即對詐術之認定採取「廣義之見解」。
四、管見:以後再寫吧,反正管見不重要,學爭及實務已經粗略整理出來了,不過實在是
懶得沒去查各說理由(唉,我又不是刑法組的)。呼,都已經四點了為啥一絲睡
意也沒有阿,~爆肝~的陰影揮之不去。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議各位討論法律問題之前
要先明白把問題點挑出來
然後先從「解釋論」出發去解決問題
解釋論的思考方式
第一、一定要先從現行法為依據,不要一開始就天馬行空的解釋起來。
第二、整理學說(內國見解及外國相近立法例)、實務見解及其理由依據。
第三、提出取捨上開不同見解之「價值標準」(可能是立法目的之達成,可能是體系完整
性,或其他價。)
第四、依步驟三中所確立之價值,做出自己的選擇,並公開自己的心證推論過程。
如果,你發現問題在窮盡解釋論中各種可能(限縮或擴張解釋、類推適用,准用,法
類推等等手段)後,或是依該法之性質無法適用部分法律解釋方法(如刑法)導致問題無
法解決時,就必須進到第二部分,也就是「立法論」的層次
立法論的思考方式
第一:參酌外國近似立法例之處理方法
第二:依解釋論步驟三中所選取之價值進行多數立法例之取捨。這部分同解釋論步驟四。
第三:將外國立法例予以「本土化」,以融入本國現行法律體制。(立法論特有部分,也
是難度最高的地方,弄得不好就會像現在的某刑訴法一樣,遭到四不像之譏)
以上整理自林秀雄、楊淑文老師課授,若有未盡及誤會之處,本人概不負責 !!
※ 引述《maryjuana (說話是我的原罪)》之銘言:
: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銘言
: : 學長原諒我考完的懶惰
: : 在我還沒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 我記得詐欺當中
: : 好像有個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錯誤"之中
: : 如果這是唯一的要件的話
: : 那學長真是相當成功orz......
: : 而且我覺得
: : 使人限於錯誤是重要的結果
: : 至於手段是謊言或是事實 我覺得並非重要
: : =============================================================
: : 好 如果回到這邊的討論
: : 學長已經有故意了 實害也發生了
: : (真是丟臉翻了orz)]
: : 我覺得中間的部分當然要看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當然就只好怪我笨
: : 不過如果葦怡也是一般人的話
: : (學長應該不敢說不吧^^)
: : 顯然是無法判斷
: : 所以陷於錯誤也不是我的錯呀>"<
: : 好吧
: : 以上是管見.....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要討論是不是詐欺罪當然是整個構成要件都要檢討
: 所以在學長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沒有這個罪的問題了吧?
: 為什麼要討論這些other than"詐術"的東西
: 是因為我覺得如果不是這些要件一起用的話
: 感覺單純的"詐術"不能夠怎麼去非難他
: 像我個人常常神經大條 頭腦忘了帶出門 又很容易相信別人
: 所以很容易就會搞不清楚別人是開玩笑還是什麼 就會被騙被耍>"<
: 但這種時候也許自尊或是什麼不太有實質利益的東西會有傷害(這當然也值得討論,但not here)
: 我們在法律的評價上感覺就不會去重視這樣的"詐欺"行為
: 所以 不才以為(ps.很想知道"管見以為"的典故:p)
: 是不是詐術 看那個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 也許跟賈公說的一樣 以一般人會不會真的都陷於錯誤而言
: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強調的東西嗎??<--疑惑)
: 然而如果在沒有真正實害發生的時候
: 所謂的"詐術"好像沒有什麼法律上值得討論的實益
: 所以啊 學長一向是說話高手
: 被錯誤的引導表示學長也的確能夠知道系辯學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 知道基於我們對學長忠誠信奉的立場 我們永遠只會往關心的方向去想
: 所以被騙到是當然的啦:p
: 最後還是要恭賀碩志學長和尚修學長
: 今年是法辯豐收的一年
: 也非常期待將來有機會到法院旁聽兩位對簿公堂(..好像不太對..)的情景
: ^^b
※ 引述《maryjuana (說話是我的原罪)》之銘言:
: ※ 引述《cwy0317 (只在乎一件事)》之銘言:
: : 學長原諒我考完的懶惰
: : 在我還沒翻法典稍微思考一下
: : 我記得詐欺當中
: : 好像有個重要的要素是"使人陷於錯誤"之中
: : 如果這是唯一的要件的話
: : 那學長真是相當成功orz......
: : 而且我覺得
: : 使人限於錯誤是重要的結果
: : 至於手段是謊言或是事實 我覺得並非重要
: : =============================================================
: : 好 如果回到這邊的討論
: : 學長已經有故意了 實害也發生了
: : (真是丟臉翻了orz)
: : 我覺得中間的部分當然要看這是不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 : 如果是一般人能判斷的 當然就只好怪我笨
: : 不過如果葦怡也是一般人的話
: : (學長應該不敢說不吧^^)
: : 顯然是無法判斷
: : 所以陷於錯誤也不是我的錯呀>"<
: : 好吧
: : 以上是管見.....
: 我自己的想法是
: 要討論是不是詐欺罪當然是整個構成要件都要檢討
: 所以在學長沒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 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 任一不成立 那就沒有這個罪的問題了吧?
: 為什麼要討論這些other than"詐術"的東西
: 是因為我覺得如果不是這些要件一起用的話
: 感覺單純的"詐術"不能夠怎麼去非難他
: 像我個人常常神經大條 頭腦忘了帶出門 又很容易相信別人
: 所以很容易就會搞不清楚別人是開玩笑還是什麼 就會被騙被耍>"<
: 但這種時候也許自尊或是什麼不太有實質利益的東西會有傷害(這當然也值得討論,但not here)
: 我們在法律的評價上感覺就不會去重視這樣的"詐欺"行為
: 所以 不才以為(ps.很想知道"管見以為"的典故:p)
: 是不是詐術 看那個人理解的是不是你想要他理解的
: 也許跟賈公說的一樣 以一般人會不會真的都陷於錯誤而言
: (再ps.我是一般人是需要強調的東西嗎??<--疑惑)
: 然而如果在沒有真正實害發生的時候
: 所謂的"詐術"好像沒有什麼法律上值得討論的實益
: 所以啊 學長一向是說話高手
: 被錯誤的引導表示學長也的確能夠知道系辯學弟妹敏感幼小的心思
: 知道基於我們對學長忠誠信奉的立場 我們永遠只會往關心的方向去想
: 所以被騙到是當然的啦:p
: 最後還是要恭賀碩志學長和尚修學長
: 今年是法辯豐收的一年
: 也非常期待將來有機會到法院旁聽兩位對簿公堂(..好像不太對..)的情景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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