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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MAPING (被電久就麻痺了)》之銘言: : 一、『問題之所在』~~~何謂刑法第三三九條所稱之「詐術」 : 我想要跟大家討論的問題,如果抽象成法律文字的話,係以下的敘述: : 「行為人並未傳遞與事實不相符合之資訊,然其明知將使他人陷於錯誤 : ,是否仍該當於詐欺罪中所稱之『詐術』?進而若以上開手段使人將本 : 人或第三人物交付者,是否即該當於詐欺罪?」 : 引號之內所描述的一連串行為,最後是不是要將行為人以「詐欺罪」相繩 : 顯然只有一個爭點,就是到底有沒有「詐術」的存在~~~應該同意這樣的 : 「爭點協議整理」吧!! : 當然,並沒有人因為看完那篇文章,很體貼的主動請我吃飯喝酒,解解悶 : 申言之,沒有人因為我的行為而給付財物給我(其實這是最遺憾的部分) : 我的行為自然不會該當詐欺罪~~ : 惟討論重心實已跳脫我的行為本身,而進入「詐術」此一「法條構成要件」 : 「解釋論」的範疇為是。 : 二、學說見解 : 1、狹義說: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進而使相對人有產生錯誤認知可能」 : (黃榮堅,刑法問題,頁八一;林東茂,知識論,頁一二0。) : 2、廣義說:詐術係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認知可能之手段皆屬之。」(甘添貴,體 : 系二,頁二八二。) : 三、實務見解:實務上多數判決例,並未直接就詐術為積極定義,惟觀案件基礎事實,所 : 謂詐術之態樣多以偽造契約(二九上二一一八號例)、變造借條(二九上 : 九九0例)、謊稱車輛必須送監理站維修(六六台非一四五例)、偽造肉 : 品檢驗及格戳章(六八台上六五例)等等,是以詐術之意涵於多數案件中 : 確屬於「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 : 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 : 用他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最高法院二四年 : 上字四五一五號判例即對詐術之認定採取「廣義之見解」。 : 四、管見:以後再寫吧,反正管見不重要,學爭及實務已經粗略整理出來了,不過實在是 : 懶得沒去查各說理由(唉,我又不是刑法組的)。呼,都已經四點了為啥一絲睡 : 意也沒有阿,~爆肝~的陰影揮之不去。 :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議各位討論法律問題之前 : 要先明白把問題點挑出來 : 然後先從「解釋論」出發去解決問題 : 解釋論的思考方式 : 第一、一定要先從現行法為依據,不要一開始就天馬行空的解釋起來。 : 第二、整理學說(內國見解及外國相近立法例)、實務見解及其理由依據。 : 第三、提出取捨上開不同見解之「價值標準」(可能是立法目的之達成,可能是體系完整 : 性,或其他價。) : 第四、依步驟三中所確立之價值,做出自己的選擇,並公開自己的心證推論過程。 : 如果,你發現問題在窮盡解釋論中各種可能(限縮或擴張解釋、類推適用,准用,法 : 類推等等手段)後,或是依該法之性質無法適用部分法律解釋方法(如刑法)導致問題無 : 法解決時,就必須進到第二部分,也就是「立法論」的層次 : 立法論的思考方式 : 第一:參酌外國近似立法例之處理方法 : 第二:依解釋論步驟三中所選取之價值進行多數立法例之取捨。這部分同解釋論步驟四。 : 第三:將外國立法例予以「本土化」,以融入本國現行法律體制。(立法論特有部分,也 : 是難度最高的地方,弄得不好就會像現在的某刑訴法一樣,遭到四不像之譏) : 以上整理自林秀雄、楊淑文老師課授,若有未盡及誤會之處,本人概不負責 !! 其實 幾天沒上逼 就看到系辯版一下子充滿活力 腦中馬上浮現 那一定是因為 我們的王檢座金榜題名了 當然 再上個月我就已經耳聞 學長的比是成績瞞高的 但是 總是 不敢馬上拿起手機對學長 狂吼恭喜 畢竟我是一個很內向的人 但是 還是要在這裡 小聲的對碩志學長說聲恭喜 當然啦 放榜的那天晚上 我和仁杰再聊的時候 它的第一個反應 我一定要實況轉播一下 杰:柏良 你知道 碩志學長上司法官嗎? 良:我知道啊 而且不意外 畢竟 它筆試這麼高 口試 他怎麼嘴巴可能輸人呢 想也知道 杰:靠 那這樣尚修學長 就不敢再嗆他了吧 良:.............. 而已上只是一個片段而已啦 但是 我們是有一種由中的喜悅 畢竟 多年的苦敖(雖然自己也身陷其中 ) 能等到這樣的結果 或許是金聖歎所謂的人生四大樂事中金榜題名時的那種精隨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98.170
MAMAPING:容我罵一聲髒話吧~~~ㄍ!! 61.230.123.54 01/17
MAMAPING:我有因為考試律師而嗆過碩志嗎 >"< 61.230.123.54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