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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超學長阿 我們法辯隊的敬語就是 加學長姐的稱謂在名子後頭阿 而且應該叫帥哥不是一哥 柏良學長超有氣質的耶 還有阿 你是刑法組的,又那麼厲害 應該要po一下關於上開討論的心得阿 不然有種越題討論感 p.s管見以為 關於尚修學長將主客觀和廣狹義說區分 應該是這樣: 1. 行為人的行為(詐欺) a.決定使用廣或狹義說之後(詐術) b.討論詐欺的隱藏構成要件(使人陷於錯誤) 個人認為必然是先有詐術行為,才可能導致別人被欺騙, 這個時候才討論被害人之保護,到底是要用主觀還是客觀判斷. 2. 行為結果(使人或第三人交付其物) p.s.s但是我覺得要不是柏良學長提出隱藏構成要件的討論 然後有尚修學長精闢的區分,我不會明白詐術的討論 那麼有學問,因為我們刑分還沒教到這一條,所以不太 知道爭點在哪. p.s.s.s尚修學長,是這樣區分的嗎? 希望我沒有誤會學長的文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49.38 ※ 編輯: ieoieo 來自: 218.167.49.38 (01/17 13:10) ※ 編輯: ieoieo 來自: 218.167.49.38 (01/17 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