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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的就刪掉了 有回答的只是我比較有把握的XD ※ 引述《joyce77 (joyce)》之銘言: : 5.請問預備犯和陰謀犯的差別在? 陰謀犯只要有犯罪計畫就可以 預備犯要開始做施行犯罪的準備 比方買槍買刀買麻袋 : 6.何為"法律保留"? 從憲法23條推演出來 認為限制人民權利必須經過法律的授權才得為之 這是最原始的「法律保留」的意義 你可以理解為 限制人民權利的power(權力)保留給法律 又 法律是國會(立法院)所制訂 所以又稱為 國會保留 : 7.在林鈺雄老師的書P.41提到 : 判例更變不影響溯及既往 請問這個意思是? 我沒他的書 但我猜他會講這個概念 是因為一般不溯及影響的問題都集中在法律或是行政處分 老師只是特別說 判例的變更也不會溯及發生影響 : 11.加重結果犯 : 故意的基本要外還多了一個額外的結果 : 這兩者之間需具備直接關聯性 : 林鈺雄老師P.93的過馬路被車撞的例子 : 為何未否定傷害行為和死亡結果有直接關係 因為如果直接有關係 就適用殺人罪啦 : 那直接關係究竟該如何認定? 以因果關係為斷 : 12.實害犯是結果犯的一種,那它們差在哪邊? : 危險犯是行為犯的一種,那它們差在哪邊? : 是說從不同區分的角度,而有不同的解釋方式嗎? 應該還是有點差別 行為犯應係指一旦有行為就該當構成要件 但行為本身不見得會構成「危險」 危險又分 抽象危險跟具體危險(後者通常會伴隨 致生......) 這應該間接代表 至少行為犯不必然會是 具體危險犯 : 16.我看到某題考古題寫 : 我國現行刑法採摘種犯罪階級體系?(用畫圖表式) : 請問這個是指什麼呀?? 去找許玉秀老師 春風煦日論壇第六本 最後面附錄有一卡車不同的犯罪階層(不是階級.....)體系表 : [民法] : 1.在王澤鑑老師的書P.15 : 最下面一行寫道的"勞工保險" : 是屬於私法還是公法呢? 這應該算是私法行政 原則上適用公法關係 : 3.在王澤鑑老師的書P.54 : 倒數第2行的"法官造法"是什麼意思? 法律抽象的部分藉由法官的解釋而更具體化 但法律的抽象文字可能解讀成好幾種意思 法官在具體個案適用的時候就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意思 如此一來 法官如同立法者 把本來沒寫清楚的法條寫得更具體 所以稱之為法官造法 : 4.在王澤鑑老師的書P.59 : 大標題中"不確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條管"兩者的差別在哪? 我認為 概括條款必然會存有不確定法律概念 但不確定法律概念不一定只出現在概括條款 : 8.在王澤鑑老師的書P.68(末) 69(初) : 所指甲乙丙的"動產質權"是什麼意思? 物權編有條文884條(欸這不是某人的ID的一部份嗎.....) 但我猜你們應該不會考 : 10.在王澤鑑老師的書P.72 : 反面推論的定義為? 比方本人曾說「捲頭髮的女生沒幾個好看的」 正面的意思是就是字面的意思 但是反面還是可以推論「有些女生捲頭髮還是很好看」 (忍不住舉這個例子) : 且提到第787的適用使"物權關係類推適用到債權關係"這句話的意思是? 就是他字面的意思 還是你要問何謂類推適用? : 在倒數第四行寫了一個"僅屬例示規定",請問一下例示規定的定義是? 相對的概念是「列舉規定」 比方操場寫「本操場禁止 1.打高爾夫球 2.打棒球 3.打槌球」 如果是列舉規定就是 這三項以外的活動都可以在操場進行 比方說可以打壘球 可是如果例式規定 就只是舉例 只要活動性質相近的都不可以 比方如此就很可能也同時禁止打壘球 因為棒壘球都有界外球亂飛的危險 : 11.在老師上課PPT講義 : 有提到過失分成"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 : 請問這幾個定義是? 他是過失程度的區別 從要求注意程度最寬鬆到嚴格 重大過失是指 稍微注意都能迴避的過失 (再寬鬆就是「故意」了) 具體輕過失是指 注意程度不及「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過失 抽象輕過失是指 注意程度不及「善良管理人處理事務」的過失 : 12.舉輕明重/舉重明輕的適用範圍有何差別? : 在老師PPT上 : 舉輕明重-指輕已不合法重更是不合法 : 舉重明輕-指重已合法則輕更該合法 : 所以這兩這是在於合法不合法的適用範圍做區別嗎? 是以「有明文規範的對象」與「必須透過解釋而適用的對象」彼此之間的輕重關係區別 : 13.學姐妳第一份課輔講義第二頁的題目例示第一題 : 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是? 這我記得王澤鑑的民總應該有整理過? 比方 消滅時效對應的權利是「請求權」 除斥期間對應的權利是「形成權」 前者必須由義務人自行抗辯後法院才能介入 後者則是期間經過後權利自動不存在 : 14.學姐妳第二份課輔講義第三頁考古題 : 當然解釋的定義為何? 就是解釋上必然包括的範圍 像舉輕明重/舉重明輕就是 : 15.我想請問"決議和判例"差異在哪裡? 決議是針對一個實例 幾個法官開會後決定以後統一怎麼判 判例則是已經有「判決」 針對好的判決選為判例後 要求所有法官依此標準裁判 : 16.請問法理和判例.類推適用的關係是? 看不懂這個問題....... : 噗 好多呦 : 我懷疑課輔學姐應該是看太多所以不想回我 : 其中有幾題是很白癡 : 大家不要機笑我.... : 可以的話幫我解惑個幾題吧 : 謝謝大家了 : (PS:皓天學長你應該幫我個幾題歐 畢竟我們現在都是有誹聞關係了 : 你具保證人身分應防止我考不好的法益損害發生 : 且我室友說她們已經連續兩天看到你在ENJOY看漫畫 : 應該代表學長準備的很充足了吧!!哈 那就幫我一下啦~~) 我沒回答的就交給鄧皓天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36.186
joyce77:謝謝學長的幫忙!原來學長你是個好人!我還因為某些因素覺得 11/19 00:20
joyce77:我之前還因為某些因素覺得學長你應該是個壞人...>"< 11/19 00:24
iwtfits:第16題跟修陳志輝老師的借一下應該會有 (我有) 11/19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