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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謂罪刑明確性之原則?罪刑是否明確應依如何之標準判斷?構成要件內所含之規範要素,如猥褻、侮辱等是否符合罪刑的明確性之要求? 2. 人之反射運動,約有幾種?人之反射運動,可否認其為刑法上之行為?理由安在? 3. 依我刑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作為之行為應具備如何之條件始能與作為具有等價值性? 4. 構成要件之性質,有認其為違法性之認識根據,亦有認其為違法性之存在根據者,此兩種說法究有何不同?試詳為說明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53.53 ※ 編輯: deenband 來自: 218.166.153.53 (11/10 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