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Servic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某甲於民國90年6月,因私種菸草供自己使用,經檢察官偵查後,以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條例」 菸酒專賣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予以起訴。法院於91年2 月審理時,因91年1月1日起,「菸酒管理法」開始實施,依該法第四十六條但書規 定,私製菸酒供自用者,免予處罰;惟「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條例」並未同步廢止〈 遲至91年5月22日始經總統公佈廢止〉試問: 1.何為法律變更?10分 2.何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15分 3.法院在審理本案時,能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請詳具理由以對。20分 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規定,委託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文書驗證事務,則海基會承辦文書驗證之職員,其對於 申請驗證案件所製作之證明書,性質上是否係刑法第十條第三項所稱之公文書?請 分別就現行規定與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之新制,予以說明。30分 三.甲男係我國籍之已婚人民,服務於中國石油公司,奉派至沙烏地阿拉伯處理購油事 宜。甲於駐沙期間,因緣與乙女邂逅,二人一見鍾情,未久即在沙國結婚。按我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試問甲男之所為,應如何適用我國刑法?請詳 細說明之。25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202.195
curl307:板主請記得把P幣發給我~我承認我是來賺P幣的...囧 11/29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