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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去應徵一個生物產業的工作,由於應徵者眾,高達100名,該公司要求每位 應徵者必須在該公司作「健康檢查」,健康檢查項目中,有一項是抽血,該公 司宣稱,抽血是為了檢驗肝功能是否正常及是否有遺傳性疾病。其實該公司透 過抽血檢驗過程,也同時瞭解了應徵者的基因圖譜。最後該公司總共錄取了五 名應徵者,甲不在此列,請問該公司此種作法,對於甲及錄取者,是否會構成 基本權的侵害?各該應徵者對該公司可以作何種主張? 二、權力分立原則是國家組織及運作的重要原則,請問: (一)我國的判例制度,是否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如何判斷? (二)如果法律有漏洞,法官以類推適用的方式,進行法律漏洞的填補,是否有違 反權力分立原則?如何判斷? (三)上二者有何本質的不同? 三、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院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請問: (一)此一言論免責權範圍如何? (二)某剛剛當選的立法委員A所屬的服務處,疑似有賄選證據,檢察官親自帶隊 搜索,A非常不滿,於質詢法務部長時,並怒罵該檢察官「目無法紀,毫無 人性」。待當天議程結束後,檢察官遂以現行犯將A逮捕,訊問並製作筆錄。 A豪爽地表示:「我拋棄言論免責權」,此種拋棄有何效果? 四、聯合國刻正在提倡原住民的「文化發展權」,請問此種文化發展權應如何放在憲 法人權系譜中予以定位?此種「文化發展權」究僅屬「客觀法規範」,或可以被 認為是一種「主觀公權利」?請從基本權的功能檢討之。 -- /∕ ╲ ◥◥ \˙ ˙ / yanwin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3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