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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將房地出租於乙,月租兩萬元,租期三年,除由甲向乙收取二個月份之租金充為押 金外,甲乙並對此租約予以公證。不過,租約成立不到一年,乙就發生間斷付租的現 象。租期過半時,甲將房地所有權讓與丙,乙付租情況亦仍不穩定。90年本租約期滿 ,丙並未即時要求乙應返還房地,乙納租情況亦如往昔。91年5月丙終於催告乙應繳 足租金,否則當終止契約,乙相應不理。契約終止後,乙共滯納有三個月租金。 (一)本案丙以乙滯納租金為由向乙終止租約,是否於法有據? (二)租約終止後,若乙一直拒絕返還房地,丙可否仍有權依公證法之規定,逕行聲請 法院強制執行? 二、甲建商與乙土地所有人締結預售屋建築契約,契約明定,房屋興建全為甲之工作,乙 只負責提供將來完成後房屋座落土地持分之移轉,甲、乙雙方對房地各以六、四比例 對外發售。然由於甲多元投資失敗,致工程進行過半時出現週轉不靈,乙乃急商丙續 才完成,不過,房屋承購戶A於房屋當在興建階段時,因察覺房屋偷工減料,品質低 劣乃向乙表示將解除買賣契約。而丙雖續行完成全部之殘餘工程,但所有之工程費用 ,乙尚餘1000萬元未對丙加以給付。問: (一)本案A在房屋尚未交付前即以物有瑕疵為由表示解約,是否於法有據? (二)丙之一千萬元工程款,若一直未由乙予以給付,則丙對承購自由或乙之房屋所有 人,可否依第513條之規定,享有法定抵押權? 三、甲對外招標為自己建造別墅一棟,最後由乙以一千萬元之經費得標開始興建,但本案 由丙拋棄先訴抗辯權提供保證,惟興建期間乙因負債逃匿無蹤,丙擬另覓建商續才建 造以履行契約,但甲以丙並非專業者而加以拒絕並解除與乙之契約,另覓第三人丁續 行興建,最後卻花費一千二百萬元,甲於是請求丙應賠償200萬元之損失,問: (一)本案甲與乙或丁之間就房屋之興建,其契約究為買賣或為其他類型之契約? (二)甲向丙請求應對自已給付200萬之損害賠儐,是否於法有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